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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票据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5 2432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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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针对这几种票据,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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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的特点,因此银行汇票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欢迎,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银行汇票已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

银行汇票是以纸张汇票形式发出的。汇票解付后,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是通过各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处理的。为扩大票据的使用,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结算功能,畅通汇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发布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部分因分支机构少,兑付汇票难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实行代理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二是采取由他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方式。从1989年起,人民银行为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对交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向未设机构的地区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实行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制度。自2000年人民银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以来,原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签订了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的协议。鉴此,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代理商业银行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通知》,明确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停止办理股份制商业银行签发的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代理兑付业务。汇票的代理兑付业务,由商业银行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代理。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购货单位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汇票购买商品。销货单位急需资金时,可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销货单位也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

自1995年首先在煤炭、冶金、电力、化工、铁道等五个行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以来,商业汇票的使用量逐年增长。票据使用量的扩大,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的加强,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票据市场和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奠定了基础。目前流通中的商业汇票大多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较少。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开户行将所有委托收款的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交给出票人开户行。如果在规定的退票时间(隔场交换)内没有退票,收款人开户行即将款项转入到收款人账户内。在中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目前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还打破行政区划,建立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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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支付结算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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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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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等方面,重组方式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国企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一、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如下: 1、审计和资产评估; 2、制定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 4、信息公示; 5、改制审批。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6、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7、交易鉴证; 8、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条件包括: 1、遵守相应规定;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遵循其基本条件。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即使公司规模有别,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步骤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凡满足以下关键性条件者,皆可依法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倘若无法按期偿付自有的到期债务,且以现有资产清偿剩余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 此外,凡属于解散性质的公司,应自始之日起十五天内组建相应的清算团队,由这个团队负责全面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宜,主要包括: 1.对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整理与分类,并分别编制权威性的《资产负债表》和细腻的《财产清单》; 2.精心制定清算方案,该计划需经由公司股东会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3.向全部债权人发出严谨而正式的通知及公告; 4.妥善处理公司尚未完全结束的业务事项; 5.代表整个公司积极参与到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中去; 6.全面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7.高效地处置公司所有的资产; 8.妥善解决所有的员工聘任以及后续事宜; 9.严格遵守已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平合理地进行财物的分配; 10.认真编制清算报告; 1 1.全力配合银行完成财户的销户手续; 1 2.法律流程完备后,正式提出公司注销的申请。

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 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 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应当按照程序转让,不能一股二卖。 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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