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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触电事故,电力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1 2918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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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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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住家户,门口是公路,2008.7.14日一个超高货车把过街线路拉断(该路段经常拉断线路,几天前也被拉断过三次),带电线路垂挂公路的围墙上,来往的车辆和路人都感觉很危险。事隔两天,电力公司也没有派人来维修。7.16日上午,这个住家户(退休事业单位干部,59岁)觉得线路实在是太危险(公路一侧是围墙,线路正好搭在围墙上,围墙里有高压线,变压器,而且住家户的电表正好安放在变压器不足50CM的的垂直距离上.路上过往人群主要是一般行人和中小学生),在没有通知电力公司的情况下,自己去处理线路(不是自己家的线路,断线时自己家里有电),他拿了楼梯翻到围墙里,自己动手想把线拉高,结果在该过程中,触电身亡。问,这个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是谁来承担?已经找过安全监督局,他们认定的是住家户负主要责任.在这个事故中,我想请各位分析一下:电力公司,住家户各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华律网

华律网律师解答:

维护供电线路是电力部门的义务,该退休干部主动帮助电力部门处理线路属于无因管理,该退休干部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电力线路的危险,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电力部门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1.1“扶养丧失说”1.1.1“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1.2“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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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法人必须要本人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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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需要报税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分公司需要报税吗,有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分公司如果和总公司在同一个纳税地区范围的,可以由总公司一起报税,自己不做申报; 如果与总公司不在同一个纳税地区范围的,分公司则需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需要报税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股份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和手续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份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涉及股份所有权转让的程序所需完成如下手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股权进行详细的更改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决议或决定。 其次,由公司指定的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仲裁签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将作为必备文件。 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并附上新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资料。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在发起变更登记时,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文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文件。 另外,涉及到更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必须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递交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而对于公司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修改公司章程的问题,也需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作为必要文件。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变更登记事项可能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策的约定,例如,需经过批准方可执行。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同样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报相关的批准文件。

股东的清算义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的清算义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清算义务为法定义务且不可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及时清算。 清算义务包括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结清职工税务业务往来等各方面资金、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制作清算报告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开展清算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继续开展公司经营,导致债权人有未清偿债务的,该等股东需就未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的清算义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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