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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23年日*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体划分,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已形成几项原则:(1)仲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3)仲裁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
关于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分别以概括和列举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国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申请人**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请人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是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伪造提单和品质证书,骗取货款,已以诈骗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纠纷,不应提交仲裁处理。
距离7月12日菲律宾状告中国的南海仲裁案结果出炉只有几天时间,备受关注的南海仲裁案即将会得出结论,那么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知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此次南海仲裁案主要是菲律宾状告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仲裁的产生是相对于诉讼而独立的。根据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在仲裁程序中,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可由仲裁庭做出决定,法院不得干预。即使仲裁裁决有明显的错误,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动推翻该裁决。这是当事人
我们知道,如果国家间发生海洋争议,属于海洋公约管辖范围之内的,双方可以选择国际海洋法律进行仲裁。针对近日的南海仲裁案,中国宣称不接受。那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南海仲裁
菲律宾与中国存在南海领土争端,近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要求对南海领土问题进行争端。那么,南海仲裁案的结果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南海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中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国际海洋争端,属于公约管辖范围的,或者双方国家自愿提交法庭进行仲裁的,是可以仲裁的,双方必须受仲裁裁决约定。那么,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有约束力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南海仲裁结果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