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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主要融资方式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9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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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发展是离不开资金支持的,而融资可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用以支撑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所以无论是哪种公司,融资都是公司发展的必要举措。那么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一、内源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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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3、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两种形式。内部融资只在公司内进行资金的募集,它的成本比较小,但是募集到的资金显然不如外部融资来得多。外部融资包括了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这几种方式,外部融资融资的资本较多,但相对的,存在的风险也较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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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当作公司出资吗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债权能当作公司出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债权是否可以当作公司出资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 但是,以债权作为出资确有其法理基础,并且债权转股权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的重组中已屡见不鲜,中国已发布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规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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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转让手续但已交付给买方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华律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论股东权利的类别及公司章程对股权限制问题的解析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论股东权利的类别及公司章程对股权限制问题的解析 对于公司治理体系来说,股东的权益至关重要。 所有者之所以愿意投入资金创办公司,皆是出于优先寻求各类股东权益的考虑。 这些权益中涵盖财产属性的部分,如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 同时亦包含非财产属性的部分,比如投票权和信息获取权等。 其中,股东的投票权被视为参与公司管理的关键所在,而股东的信息获取权不仅具备监控功能,更是它们行使财产权利和投票权的先决条件。 另外,依照现行《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退出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退出权。 经合法途径正式退出公司后,他们的权力及责任便随之消失。 故而,我们可将股东权益归纳成以下几个类别进行详细阐述。 ,原始权利或基础权利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性权利:即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2.参与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如行使投票权。 投票权实际上衍生出两个关键性的权利,即召集股东大会的权限和撤销股东大会决定的权利。 基于投票权,股东还拥有提交议案、质询、审查有关联交易及其选举、监督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威。 3.知情权:这是一项独特且重要性不可忽视的权利,因为它是股东行使财产权和投票权的不可或缺的前置条件。 以此来看,股东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他们参与公司财产分配及行使投票权的附属权利。 ,知情权并非仅止步于此,它还有着自身的独特含义。 有时,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真实的财政状况和发展前景,所以《公司法》规范了专门的知情权并制定了相关的救济措施。 4.退出权以及公司解散请求权:退出权是新的《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一项新颖的权利。 谚语有云,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当股东发现自己的继续留任于公司对自己乃至整个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时,行使退出权不仅能为自已谋福利, 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公司的困境。 而启动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行动,对于化解公司困局同样具有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两种权利都是针对消灭个人权利的申请权。 其次,源于以上权利衍生的其他权利包括: 1.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由股东投票权派生而来。 2.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样是源自于股东投票权。 3.股东大会决定的撤销或撤回权:由股东投票权或知情权推演而来。

储户的钱被业务员转走,银行要担责吗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储户的钱被业务员转走,银行要担责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近日,一则“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消息登上热搜。 那么 ,储户的钱被业务员转走,银行要担责吗当然。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为了该规定的有效落实,银行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制度保障,二是审核流程的保障。 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制度,最大化的防范储户存款被冒领和盗刷的风险,比如,大额存款即使本人不到场,也要电话核实,没有密码的存单需本人亲自到场支取等。 没有密码的存单需本人亲自到场领取已是银行的惯例,为此还出现过瘫痪在床的病人被抬入银行支取的情形。 所以,当储户的钱被转走的,银行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问题 基于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精神,假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遭遇对外负债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诉诸法律并质疑该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的客观事实,此时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必须积极举证以证明自己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明确分离,唯有这样才能有可能避免因连带债务责任引起的困扰。 在此背景下,举证责任的指向便从债权人转向了股东,这种转移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在诉讼法领域中应予以遵循的原则。 倘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自证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并不存在混淆情况,他将无可避免地需承担起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针对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能否认定为存在混同的情况,我们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审查该公司内部是否已建立健全且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 其次,关注财务支出是否清晰且透明易查; 再次,评估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运营场所以及是否能够正确区分股东私人消费与职务消费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综合考虑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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