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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析企业财务的核心能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23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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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能力是一个企业的核心,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具体分析企业的核心财务能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将来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对你的一会有所帮助。

一、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构成

(一)、财务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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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活动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企业中建立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CFO制度。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一般由股东大会授权或是由董事会认命,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代表董事会对企业进行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CFO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形成的基础和重要保证,CFO负债财务制度的安排,资金的运作、会计核算、报表的编制等统筹和协调。当前,CF0的职能重点由传统的业务处理和监控开始转向重大决策和企业战略方面,培养其协调和配置财务资源的能力,提升财务治理能力。

(二)、财务战略管理能力

财务战略是战略管理理论在财务理论的应用。是对企业财务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规划。财务战略指导着企业的财务行为,决定着企业财务能力的发展方向,对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的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都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向战略管理转变。当前,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竞争环境日益复杂,企业只有具备战略管理能力,不断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对企业的财务进行谋划和设计,才能应对各种挑战。

(三)、财务预警能力

财务预警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强弱财务预警能力是指企业利用其会计数据资料,通过财务指标,构建一套财务预警的模型,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关注这些指标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预知、检测、诊断等,并根据预警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是保持企业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财务创新能力

财务创新能力包括:一是财务管理理念的创新。财务管理的团队要有创新精神,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在财务手段、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吸取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二是财务组织的创新。财务管理部门要成为学习型的组织,以增强财务核心能力为目标,以创造企业价值为核心。三是财务流程的优化。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对现有的财务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特征

(一)、协调统一性

财务核心能力要服从和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各种能力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财务核心能力的发挥依赖于财务治理能力、财务战略管理能力、财务创新能力等各种能力相互协调。将各种财务资源有机的整合,从而发挥出综合竞争力。

(二)、不可复制性

企业之所以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其竞争能力的异质性和独特性。财务核心能力的形成植根于企业特有的内外部环境之中,包括独特的理财方式和方法,企业特有的财务资源和独特的企业文化等,是其他企业不能效仿的,在独特环境中形成的财务核心能力才不能被其他企业所超越,从而表现出竞争的优势。

(三)、动态发展性

财务核心能力的形成与理财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并随着理财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财务核心能力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改变,企业的财务创新能力就是财务活动不断进步的重要表现,财务核心能力也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不至于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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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关于企业财务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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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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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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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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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1、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司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如果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剩余的税后利润,再按股东的实缴资本比例或其他方法分配给各股东。 5、如果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风险提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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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等方面,重组方式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国企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一、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如下: 1、审计和资产评估; 2、制定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 4、信息公示; 5、改制审批。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6、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7、交易鉴证; 8、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条件包括: 1、遵守相应规定;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遵循其基本条件。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即使公司规模有别,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步骤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凡满足以下关键性条件者,皆可依法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倘若无法按期偿付自有的到期债务,且以现有资产清偿剩余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 此外,凡属于解散性质的公司,应自始之日起十五天内组建相应的清算团队,由这个团队负责全面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宜,主要包括: 1.对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整理与分类,并分别编制权威性的《资产负债表》和细腻的《财产清单》; 2.精心制定清算方案,该计划需经由公司股东会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3.向全部债权人发出严谨而正式的通知及公告; 4.妥善处理公司尚未完全结束的业务事项; 5.代表整个公司积极参与到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中去; 6.全面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7.高效地处置公司所有的资产; 8.妥善解决所有的员工聘任以及后续事宜; 9.严格遵守已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平合理地进行财物的分配; 10.认真编制清算报告; 1 1.全力配合银行完成财户的销户手续; 1 2.法律流程完备后,正式提出公司注销的申请。

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 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 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应当按照程序转让,不能一股二卖。 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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