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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判刑工资待遇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11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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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待遇会比较好,有些职工也会特别的珍惜这份工作,但是自己做错了某些事情而被判刑了,判刑后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工作问题。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判刑工资待遇是怎么样?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事业单位职工判刑工资待遇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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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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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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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公司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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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等方面,重组方式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国企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一、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如下: 1、审计和资产评估; 2、制定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 4、信息公示; 5、改制审批。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6、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7、交易鉴证; 8、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条件包括: 1、遵守相应规定;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是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让企业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流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遵循其基本条件。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即使公司规模有别,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步骤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凡满足以下关键性条件者,皆可依法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倘若无法按期偿付自有的到期债务,且以现有资产清偿剩余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 此外,凡属于解散性质的公司,应自始之日起十五天内组建相应的清算团队,由这个团队负责全面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宜,主要包括: 1.对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整理与分类,并分别编制权威性的《资产负债表》和细腻的《财产清单》; 2.精心制定清算方案,该计划需经由公司股东会议或者由人民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3.向全部债权人发出严谨而正式的通知及公告; 4.妥善处理公司尚未完全结束的业务事项; 5.代表整个公司积极参与到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中去; 6.全面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7.高效地处置公司所有的资产; 8.妥善解决所有的员工聘任以及后续事宜; 9.严格遵守已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平合理地进行财物的分配; 10.认真编制清算报告; 1 1.全力配合银行完成财户的销户手续; 1 2.法律流程完备后,正式提出公司注销的申请。

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 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 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是应当按照程序转让,不能一股二卖。 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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