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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1979年10月,黑龙江嫩江县钟表仪器厂党支部书记王*岩利用职权,取得本厂女工勾*萍好感,进而与之通*。1980年1月,勾*萍之夫现役军人张*文发现破绽。经追问,勾向其夫讲述与王通*一事,自感羞愧,曾两次自杀均被其夫解救。后乘其夫挑水,留下字条“我死了,我去找王*岩报仇”,自缢身亡。张-遂向法院提出控告。
嫩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审理,按照刑法第79条规定,比照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岩有期徒刑3年。原告张*文认为过轻,提出上诉。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案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该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44次会议讨论,确认被告与现役军人之妻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破坏了军人婚姻,已构成犯罪,比照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类推定罪判刑适当。遂于1981年2月9日核准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岩有期徒刑3年。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这是一个离婚率高发的时代,夫妻之间在相处之中会产生很多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然后引发依稀记得的争吵,最终走向离婚。军人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婚姻也受到国家的保护。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破坏军婚将承担什么处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权、
破坏军人婚姻包括与军人配偶同居等行为,这种行为被我国规定为破坏军婚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到底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
案情简介:李X是某市某厂工人,周XX是海军军官。1995年6月,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周小X。因周XX长期在军队服役,夫妻两地经常分居,李X对此非常不满。2003年9月,李X向法院起诉离婚,周XX不同意离婚。分歧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他规定。关于军人婚姻保护法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