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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基本案情】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结婚,2003年6月生一子张宁。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张某即辞职在家养病。2005年王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张某诉称王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张某患病起即对其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一个月左右才回家一次,张某不得已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王某无奈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分歧意见】对于此案是否应该受理,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王某给付扶养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已经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受理,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故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理由是:张某的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备诉权。且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张某起诉是符合条件的,驳回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应该说,上述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夫妻财产具有共有的特征,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属于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共有财产支配权毕竟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扶养费请求权却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将法定扶养费请求权作为伦理道德调整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当事人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就扶养费给付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未进行相反的规定。法律既然没有对此进行限制,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本案中原告由于疾病而无法劳动,无法养活自己,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而被告也具有扶助的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作者简介】郭*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法官。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婚后对残疾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这个重要的事实表明,基于血脉传承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并非会随着夫妇关系的终止而消失不见。对于那些单纯地将孩子视为同另一方无关紧要的论断,无疑是错误并且毫无依据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案情]姜老太(1931年生),无业无收入。许老汉(1921年生),月收入2100元。二老皆中年丧偶。1993年10月,姜老太与许老汉登记结婚。10年后,二老生活均难以自理,遂入住养老院。2005年1月,许老汉脑溢血病愈后,即独自随子女生活。2005年3月起,许老汉每月支付姜老太生活费300元。同年5月,许老汉因想离婚,不再给付姜老太生活费。同年7月,姜老太...
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谁来承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刘某(男)系行政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现年78岁,月工资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女)再婚。赵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再婚前赵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经济来源为刘某的工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而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十年来刘某的工资收入一直交由赵某管理使用。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依然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将工资卡...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照现有证据,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裁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关于丈夫生活困难如何给付扶养费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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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比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还有受害人的父母等。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关于离婚孩子的扶养费一般每月多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合法收养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的。没有合法手续的收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关于不合法收养是否能解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共同抚养权指是指双方离婚并不使一方失去抚养权,只是失去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也可以约定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每月给予收入的20至30%。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来确定双方在共同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站在子女的角度上是子女健康成长。关于法律上共同扶养权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优先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定抚养义务人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人是指与残疾人有身份上的联系,依法应承担对残疾人的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关于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