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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57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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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医疗事故市场有发生,对于医疗事故的索赔,我们首先要判断医疗事故的等级。对于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大家都知道吗?今天华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哪些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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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讲解关于三级医疗事故标准,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三级医疗等级也分为三级甲等,三级已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了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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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特邀律师:
王伟凡律师 四川成都

本人有10年临床医学背景、10年企业法律工作背景、4年检察院反贪工作背景和10年执业律师工作背景,擅长代理医疗纠纷(患方)、公司股权收购及转让、公司改制、公司清算及破产、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债务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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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容失败了怎么办让医院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整容失败是属于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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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关于无医患纠纷,其实质上是医疗意外所造成的纠纷,包括因疾病自然衍变而引发的纠纷以及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纠纷, 同时还包括由医疗意外所诱发的一系列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即便没有明显的诊疗过错,却仍然出现了伤害性后果,例如麻醉意外、手术后的并发症、药物副作用以及病状自然发展所带来的后果等等。 医疗事故的定义则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生或护士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患者出现死亡、残疾甚至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

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医疗救护过程中所引发的任何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诉讼中,按照如下定制提交相应的举证材料尤为重要:(一)对于新产品制造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引发的相关侵权诉讼,负责该产品生产制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其产品制造的技术手法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差异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加害方应对证明原告诉称的受害人系由恶意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于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加害方应采取切实行动,就法律所赋予其的免除责任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提供证据支持; (四)对于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共置物、悬挂物等出现倒塌、脱落或坠落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共有权人或管理人都需对自己对于此类事故并无责任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至于饲养动物致使他人受伤的侵权诉讼案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针对受害人存在过错或是第三方存在过错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涉及到由于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人员伤亡的侵权诉讼案件,产品的制造者应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支持; (七)关于因共同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实际进行危险操作的责任人必须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加以证明; 最后,对于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且不存在医疗失误进行举证。 对于涉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先参考上述规定后再按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4小时前回复:

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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