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 > 商标保护 > 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7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即使象商标权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垄断性的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商标权的限制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许多国家的除了从有效期、地域性等方面对商标权的范围加以限制以外,一般还从权利内容方面对商标权加以限制,但是我国商标法在历经两次修改之后,至今尚未对商标权的内容规定合理的限制。虽然从适应WTO法律规则的角度看,TRIPS协议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我国未对商标权内容加以限制也不能被认为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但是从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在商标权人的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需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考虑,完全没有限制的商标权显然忽视了其他公众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对商标权限制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均有相应的规定。不同国家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对商标权内容的限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合理使用

从商标的构成要素看,商标可以是由权利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构成的,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普通词汇。对于前一种由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当然只能由商标权人作为商标加以使用,但对于后一种商标,构成商标的普通词汇除作为商标使用之外,还存在被他人在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下使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该商标的商标权人虽然对商标标识拥有专有权,但这种专有权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如果权利以外的其他人只是以正当的方式使用该标识,使用的目的也并非为了与权利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那么商标权人自然也无权限制他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

(1)构成该商标的词汇为普通词汇,即该词汇除作为商标使用外还具有其他意义。尤其是由显著性较弱的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由于构成这类商标的描述性词汇还有可能被他人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原料、数量、功能、用途、产地、形状、工艺使用方法等特点,因而这类商标适用合理使用限制的可能性更大。

(2)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是以正常的方式表明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地址,或者以正常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原料、数量、功能、用途、产地、形状、工艺、使用方法等特点,只有在以上情况下使用商标标识才属于合理使用。

(3)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商标先用权

所谓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后还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作为商标法先申请原则的补充,商标先用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虽未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先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那些只承认商标权注册产生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由于商标的使用并不能导致商标专有权的产生,如果没有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使用人使用多年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成功,其多年经营的成果就有毁于一旦的危险。为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这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而在那些既承认商标权注册产生,又同时承认商标权使用产生的国家,则一般没有商标先用权制度。

根据有关国家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先用权的产生和行使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商标在先使用人应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已经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或将该商标作为商号加以使用。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他人商标注册时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达到一定年限,如5年。

(2)在该商标注册申请前,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为该商标建立起了一定的市场声誉。有人认为商标的在先使用应使该商标在注册申请前已经在相关领域驰名,笔者则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得如此严格,只要在相关市场领域具备一定知名度即可。

(3)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有的国家就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在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应附加适当表示防止与注册商标权人的相关业务相混淆。

(三)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先投入市场以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都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商品所有权人对商品的处分。因此,商标权用尽制度实际上是商品所有权人的权利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目前关于商标权用尽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用尽适应的范围方面,一般对权利用尽在一国范围内适用并无争议,但对于商标权利用尽能否在国际范围内适用,即平行进口是否应当允许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商标权仅赋予了权利人对商标首次投入市场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市场,权利人就无权再加以干预,因此平行进

El应当允许。而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而权利用尽也只意味着在一国国内的权利用尽,并不能导致另一国商标权当然用尽。正是由于这种不同意见的存在,TRIPS协议也不得不回避了这一难题。

(四)商标权滥用之禁止

行使一切民事权利应出于正当的目的并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商标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作用,并通过其识别作用的发挥维持正常竞争秩序。但现实中有时却会出现商标权人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行使商标权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当然应使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限制其商标权的行使。

构成商标权滥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商标权存在,即权利人通过注册申请获得商标专有权,即使在权利人的权利是由于商标审查人员的疏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在其被宣布无效之前应认为商标权存在。并且商标权人的行为在表面上属于行使商标权利的行为。

(2)该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注册后反过来禁止他人使用;或者将他人已驰名的商标另类注册后反过来向他人出售等等。这些行为貌似行使商标权,实际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3)须有损害他人利益或不正当竞争之故意。例如,主观不知他人未注册的存在而申请注册,则其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视为权利滥用。

漏洞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虽然许多学者专家都建议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应增加有关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仍然没增加有关权利限制的条款。近年来,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了不少与商标权限制有关的纠纷,其中有一些纠纷正是因为商标法缺乏相关规定而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

我国的有关法律实践

我国商标法虽然一直未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但我国法院已经审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可以说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活动进行了弥补漏洞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将有利于我们从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发生较多的此类纠纷主要是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纠纷,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没有问题,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依据似有不足。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8341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范本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原因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 服务商标侵权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

    2024-04-25114 人看过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是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或者可以先跟被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构成商标侵权的,应该依法对被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而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于服务商标侵权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服务商标侵权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服务商标侵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

  •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2024-04-251267 人看过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的;其他侵权行为。关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提供注册商标申请代理服务的机构是怎么收费的

    2024-04-251085 人看过

    注册商标申请代理服务的机构的收费标准不是行规定的,注册商标方式的选择: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申请代理服务的机构是怎么收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2024-04-251373 人看过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的;其他侵权行为。关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标授权转让如何公证

    2024-04-25156 人看过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商标授权进行公证的,可以以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商标授权合同、商标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

  • 商标不同行业一般不算侵权。但如果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关于商标不同行业是否是侵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关于商标侵权包括哪些种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即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客观方面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且情节严重。关于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标异议申请以下情况下不予受理:商标异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未在申请异议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异议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的其他情况。关于商标异议申请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标的地址变更都需要以下手续:1、商标注册人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2、商标局审查申请材料;3、符合便更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关于商标的地址变更都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一般不可以。通常上,如果一个新设计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的话,就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局一般不会通过审查。关于商标名称相似的话可以办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软件著作权作品的约束性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软件著作权作品的约束性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软件著作权作品的约束性规定有哪些 在涉及到软件版权作品的领域,相关的法律框架存在如下几种限定条件:首先,关于时间方面的考虑,软件开发者对于自身开发者身份的权利是永久性的并且没有时间长度的限制。 其次,作为软件著作权人,他们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任何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他现行法律的行为。 此外,在软件版权受到保护的期间,如果只是出于大学课堂教学、科研机构里的科研目的以及政府部门开展的公务活动等非营利性质的需求,对该份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行为,那么无需获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便可进行,同时也不必为这种复制行为给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以上所述,都经过了严格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保护措施,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章。 在这个法律开始实行之前已经出现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将会按照其产生当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加以处理。

个人著作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个人著作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个人著作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公民在处置其个人著作权时,有别于需根据增值税法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商业交易,他们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我国法律体系中所设定,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涵盖了广泛的财产转让收益,而针对这类收入的适用税率则为20%。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进行个人著作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不能擅自转让或变相转移与著作相关的人身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导致专利被宣布为无效的主要因素包括:该专利所涉及的主题领域并不在我国专利法规的可保护范畴之内,或并未符合专利法规所定义的三大类别之一; 另外,如果此专利行为违反了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公众道德准则,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或是在同一个发明创造中试图申请多项独立的专利,这种做法也是会被视为无效的。

软件的著作权需要多久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软件的著作权需要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软件著作权无需申请,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