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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有何区别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260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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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组织类型,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和普通合伙究竟有何区别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制】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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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事业具有共同性,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义务主体,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都可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而隐名合伙中,合伙事业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而非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事业,其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专属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

(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技术出资,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财产出资;

(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

(5)普通合伙的当事人可以是数人,而隐名合伙限于两方当事人;

(6)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原则上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对合伙债务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7)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因此出名营业人的权利相应地大得多。如隐名合伙人没有管理业务的权利,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阻止新合伙人的参加,无权干涉合伙的解散等。

(8)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故有其团体性,而隐名合伙无团体性。因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营业通常便告解散;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死亡并不影响合伙营业的继续,只有当出名营业人死亡时,才导致合伙营业的终止。尽管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存在着上述区别,但就隐名合伙人出资以分受利益以及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事业的经营结果有着相同的利害关系,都与普通合伙相似,故对隐名合伙的处理,除其特殊性外,可参照普通合伙的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第701条规定:"隐名合伙,除本节有规定者外,准用关于合伙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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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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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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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进行合并和分立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如何进行合并和分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 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 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 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股东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按照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分红与剩余财产分配权)、参与重大决策(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选择管理者(选举权)等基本权利。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 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 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 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有何具体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有何具体规定 独自承担公司所有股份的方式被称为一人公司。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可以成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我们国家所认可的一人公司仅限于限责任公司,在此类公司中,市场上存在一种情况是,有且仅有一名个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存在。 ,每名个人股东只能够创建并且运营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这单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权再去投资别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其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分离的话,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相关的条款政策,请参考《公司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需要遵循本节的有关规定,如果以上本节没有涉及到的部分,则应参照本章的第1节和第2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这部法律中所特指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为只有一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非常明确地阐述了每一个自然人只可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不得再去投资其他任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第五十九条则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公司的注册过程中予以注明,究竟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 同时务必要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此事。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条,可以明确了解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的。 而第六十一条则表示,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大会。 当公司内部股东做出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况下,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决策, 同时需要股东亲自签署同意并把签署文件存放在公司内部。 同样,第六十二条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时都需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审计。 最后,在第六十三条中,无法亲自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互独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不得不面对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现实问题。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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