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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东的知情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114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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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A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某、李某、刘某三人,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某出资150万元,占50%,李某出资120万元,占40%,刘某出资30万元,占10%。

2006年10月2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帐薄凭证等。A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李某本人签名,李某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中,A公司申请法院对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所有李某的签名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不能确定是否为李某所签,且李某也不能提供出资证明或其他出资的凭证。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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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产生两种意见:

1、本案被告不认可李某出资,李某又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出资,应视为其没出资,因而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知情权。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2、A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均载明原告为股东,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为A公司股东。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故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是否享有知情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原告应具有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缴足,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A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均记载原告李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故李某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至于李某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作为A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

对于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然而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同时,从未出资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来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享有与他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在公司设立以后,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资产受益权,未出资的股东不享有资产受益权,这一点是很明确的。而与股东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是股东就其注册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出资的股东在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享有知情权。本案中,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可以认定李某为A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李某应当享有;同时,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当A公司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李某还应就其注册出资范围为限,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要求享有的股东知情权也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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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息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外并无可参考的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股息分配的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接着提交股东会进行内部审核及批准通过。 在分红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分配的盈余必须为公司在依法纳税义务之后剩余的净利润; 其次,公司需要从净利润总额中提前提取10%左右作为法定公积金存储;另外,如果公司在过去的财政年度出现了亏损以及法定公积金无法完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 首先用当期利润填补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剩余的部分则用于股东的股息分配;以及最后,股东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息分配(即实际支付给公司的现金比例,而非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比例)。 若股东会通过正式决议,还可以在分配股息之前,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关于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权以及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其实际履行(支付)的资金比例获得收益;同时,公司在增发新股时,股东亦享有优先于他人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比例认购新股票的权益。 然而,对于是否按照投资比例来分红或是优先认购股票的决定,全体股东均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并且签署协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年度盈利之后,需要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的存储。 在公积金累积至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以后,可以考虑停止提取。 若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先前年度的亏损,公司应当优先使用当年盈利填充亏损,再进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议程,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完成补充亏损与提取公积金的工作之后,剩下的税务利润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所持有得股份份额进行分配,除非章程另有特殊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未经严格审查而遗漏掉某个重要环节,导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并非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法律特别做出强调,股东们需确保,任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股息分配行为,都要及时地将超过规定分配之利润退还公司。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得用于股权分红外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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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程序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终止的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终止,解散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 3、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通知债权人; 5、确定清算方案后执行; 6、清算完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是舞蹈工作室法人代表,我的合伙人带着我的学员和费用离开了,我该怎么维权权?

张国贵律师36分钟前回复:

你们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户?具体怎么回事儿?

如果过了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的期限,再要钱的话还是只能再次起诉吗

张振律师54分钟前回复:

你好,一般是已经无法再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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