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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感情破裂离婚后前夫退保
李*连和王*方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03年4月4日,李*连为爱妻王*方购买了一份**鸿-瑞两全保险,缴纳保险费2600元,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为王*方。然而,从2007年开始,这对夫妻就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争吵厉害时都嚷着要离婚,甚至写起离婚协议,可是气头一过都不了了之。感情在一次次的争吵中慢慢淡化,裂隙难于复原。
2008年2月5日,王*方和李*连再次激烈争吵后,又对离婚事宜进行了商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连在单位分得的房改房归李*连所有,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归王*方所有,王*方负责偿还房贷,夫妻的其余全部资产归王*方所有。但是,这份协议签订后,双方还是没有立即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在2008年5月14日和17日先后又签订两份离婚协议。直到2008年6月16日,他俩才到县民政部门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那里,两人又重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涉及的共同财产只有两处房屋,并没有提及其他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3个月后,李*连突然想起还有这么一份保险,他想:王*方都不是我老婆了,还给她保啥险,退掉拉倒。于是,在2008年9月19日,李*连悄悄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这笔**鸿-瑞两全保险的退保手续,并签字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共计14332元。
前妻起诉退保所得引争议
李*连自以为能瞒过王*方,不料,王*方也惦记着这笔保险。当她得知李*连退保后,立即向李*连追要这笔款项,但被断然拒绝。协商无法解决,王*方只好把李*连告到了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方认为,她是被保险人,离婚时李*连隐瞒这笔保险所得,退保金及其红利应属于她所有,请求法院判决李*连归还14332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连向法院提供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书写于2008年5月14日,另一份书写于2008年5月17日,认为这两份证据可以证明:2人一旦离婚,王*方放弃属于她的财产份额,当然也包括这笔保险费,因此这笔保费应为他所有。同时说明王*方提供的2008年2月5日离婚协议书已经作废,不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审认定属共同财产平分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方和李*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连以投保人的身份用家庭共同财产为王*方办理了一份鸿-瑞两全保险,因属于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投保,且又提前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退保费及红利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该笔保险于2003年时就已投保,双方应当知道这笔投资,虽然离婚时没有提及,但不能说明哪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对于双方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法院认为,2008年2月5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说明除李*连单位的房改房归李*连所有外,所有财产和资产归王*方所有。但双方于2008年6月16日在泗阳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系双方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以该次签订的协议为准。后签订的协议只约定了两处房产如何处理,对其余财产并未约定,鉴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该笔保险金如何处理,故视为对该笔财产处理约定不明,该笔退保金及红利应由双方共同共有。王*方应获得一半的退保所得7166元。
据此,泗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方7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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