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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样本范本是怎样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4 382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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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通过本票进行结算是经常发生的事,我国本票其实指的就是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般是通过背书才能使用的。可能读者对背书不太了解,华律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本票背书的样本,并对背书进行解读。

本票背书样本范本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本票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简单理解背书就是在本票的背面书写受票人的基本信息的行为。

二、本票背书样本

三、本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银行本票丧失。

4、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以上就是华律网为大家整理有关于“本票背书样本范本”的内容,填写背书一定要按规范进行,不然本票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银行不给予付款。如果读者要进行法律问题的咨询,可以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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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怎么做
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支票背书填写样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2]《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3]《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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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红利分配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息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外并无可参考的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股息分配的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接着提交股东会进行内部审核及批准通过。 在分红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分配的盈余必须为公司在依法纳税义务之后剩余的净利润; 其次,公司需要从净利润总额中提前提取10%左右作为法定公积金存储;另外,如果公司在过去的财政年度出现了亏损以及法定公积金无法完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 首先用当期利润填补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剩余的部分则用于股东的股息分配;以及最后,股东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息分配(即实际支付给公司的现金比例,而非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比例)。 若股东会通过正式决议,还可以在分配股息之前,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关于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权以及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股东只能按照其实际履行(支付)的资金比例获得收益;同时,公司在增发新股时,股东亦享有优先于他人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比例认购新股票的权益。 然而,对于是否按照投资比例来分红或是优先认购股票的决定,全体股东均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并且签署协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年度盈利之后,需要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的存储。 在公积金累积至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以后,可以考虑停止提取。 若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先前年度的亏损,公司应当优先使用当年盈利填充亏损,再进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议程,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完成补充亏损与提取公积金的工作之后,剩下的税务利润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所持有得股份份额进行分配,除非章程另有特殊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未经严格审查而遗漏掉某个重要环节,导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并非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法律特别做出强调,股东们需确保,任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股息分配行为,都要及时地将超过规定分配之利润退还公司。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得用于股权分红外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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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程序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终止的程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终止,解散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 3、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通知债权人; 5、确定清算方案后执行; 6、清算完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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