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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哪些员工优先留用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711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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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这种事儿小编觉得是很残酷的事,因为并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因为公司经济发展不好就得裁掉一部分员工,突然的失业的确是很心酸的一件事,可是也有优先被公司留用的人,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经济性裁员哪些员工优先留用?

一、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当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提高效率。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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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为了防止任意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3款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优先留用,还有家里没有其他人在工作,只有本单位员工一个人撑起一个家要抚养老人或者小孩的,应当优先留用。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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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第十九条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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