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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1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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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对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其实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处理相关伤害案件的时候,这个鉴定是很重要的。一般只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法医鉴定轻伤标准:1 一级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2 二级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 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

2.4 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  三级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 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双眼盲目4级;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 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

1.0cm)。

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4 四级

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4.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盲目3级;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4.3 颈部及胸部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呼吸困难(重度)。

4.4 腹部损伤1)肝切除2/3以上;2)肝衰竭中期;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肾功能重度下降;5)双侧肾上腺缺失;6)永久性回肠造口。

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4.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放射性皮肤癌。5 五级

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舌根大部分缺损;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4 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全胃切除术后;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全结肠缺失。

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尿瘘难以修复;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

3.0cm)。

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6 六级

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6.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6.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两肺叶切除术后。

6.4 腹部损伤1)肝切除1/2以上;2)肝衰竭早期;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4)肾功能中度下降;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6.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7 七级

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双侧大部分面瘫;4)偏瘫(肌力4级以下);5)截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7.2 头面部损伤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

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7)双眼偏盲;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4)颏颈粘连(中度);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7.4 腹部损伤1)肝切除1/3以上;2)一侧肾切除术后;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永久性结肠造口;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膀胱造口;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以上;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8 八级

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3)尿崩症(中度);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8.2 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中度);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

5.0cm;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

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7)一眼盲目4级;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17)张口受限Ⅲ度;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8.3 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8)一肺叶切除术后;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10)呼吸困难(中度)。

8.4 腹部损伤1)腹壁缺损≥腹壁的1/4;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8)肾功能轻度下降;9)一侧肾上腺缺失;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4)阴道狭窄;5)一侧睾丸缺失;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

8.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

6.0cm以上;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8.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9 九级

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轻度);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9.2 头面部损伤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2)颅骨缺损2

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3)容貌毁损(轻度);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

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1)一眼盲目3级;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24)张口受限Ⅱ度;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9.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5)食管吻合术后;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14)心脏室壁瘤;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16)缩窄性心包炎;17)胸导管损伤;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9.4 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术后;2)脾部分切除术后;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5)胃部分切除术后;6)肠部分切除术后;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8)胆囊切除术后;9)肠梗阻反复发作;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7)一侧附睾缺失;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9)尿道狭窄(轻度);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

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7)双上肢长度相差

6.0cm以上;8)双下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9.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10 十级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面瘫;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开颅术后。

10.2 头面部损伤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Ⅰ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

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

10.4 腹部损伤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

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6)尿道修补术后;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阴茎头部分缺失。

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以上就是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特殊或复杂,以上不能完全解答您的疑问,欢迎您到华律网进行一对一律师咨询,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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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能不能时间限制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能不能时间限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如果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该在医疗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非法行医赔偿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非法行医赔偿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非法行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其中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对销售假药、劣要的处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对销售假药、劣要的处罚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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