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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遭两次加价,医院的行为合法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369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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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台上遭到医生胁迫加价,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手术中遭两次加价,医院的行为合法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5岁小伙张力(化名)因下体出现突发状况,去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建议做包皮环切手术。让张力没想到的是,手术台上医生两次加价,之后又说他有前列腺炎需要治疗,就这样花了1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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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1980元变成13000多元

昨日,张力告诉华商报记者,24日下午,他感觉下体很疼,于是来到三秦医院就诊。接诊的是一位姓王的男大夫,这位医生查看后,建议他最好做一个包皮环切手术。随后给他做了术前检查,收费180元,之后就给他做手术。

手术费原本是1980元,结果手术正在进行时医生两次加价:先是说发现有两个囊肿需要切除,每个500元;后来又说包皮系带需要拉伸,费用700元。张力说,医生还说他有前列腺炎,做完手术后,又开始给他治疗前列腺炎,做了两个小时的物理治疗,每小时1600元,共3200元,当天共花费7000多元。第二天,医生又给他做了“太空舱”红外治疗、红光雾化治疗等,又花费6000多元。

张力说,“我感到有些上当。后来打听了一下,别的医院做包皮环切手术根本花不了这么多钱”。

医院:手术中加价是发现新情况

【手术中遭两次加价】昨日中午,华商报记者和张力一起来到三秦医院,王姓大夫对张力进行了直检,检查后表示张力的前列腺炎已经好了。这让张力很难理解,只是就诊第一天做了检查,说有前列腺炎,后面再未进行检验,“现在就凭直检,用手摸一下,就能知道前列腺炎好了吗?”

华商报记者表明身份,询问王姓大夫,给病人处理当时的紧急状况,是否必须进行前列腺炎检查?这样做是否涉嫌过度治疗?他表示,前列腺炎是术前检查发现的,治疗前列腺炎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对此,张力表示,当时医生说,如果不治疗有可能引起不育,所以就答应了。

随后,王姓大夫给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打了电话。负责人谭女士表示,医生之所以在手术中加价,是因为发现了术前并不清楚的新情况。他们所有治疗项目都是明码标价的。如果患者对医生的治疗不认可,他们会对整个过程进行仔细调查。她说王姓医生的从医资格证在院长那里保管着,院长周末不上班,只能周一查看。

院方决定退还治前列腺炎的费用

昨日下午5时许,谭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们已为患者申请了援助基金进行补偿。随后,张力也打来电话,说院方决定退还他不认可的治疗前列腺炎的那部分费用,他已和医院签订了对此事的处理协议。

【法律解读】

这种“手术途中加价”的现象,固然有一部分属于合情合理的治疗,但是更多的情况则是属于不良医生的故意行为。这些事件的发生,属于医生职业道德的问题。但是这肮脏的不仅是一件白大褂,寒冷的也不仅是一把手术刀。这暴露出了监管部门对医院管理的巨大漏洞。

一方面,这种现象的一再发生是惩罚不力造成的。发生了纠纷,要么是退款,要么是通报,即使有罚款也是象征意义的。当违法收入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时候,谁还畏惧?假如能因为道德问题,给予“终身禁入医疗行业”的处罚谁还敢?另一方面,这源于医疗事故认定缺乏第三方介入。出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都是卫生系统内的组织,他们岂能“一家人不认一家人”?这给患者维权造成了阻碍。再一方面,面对不良医院,患者就是弱者,无法收集证据。而医疗档案目前都属于医院自己保存的,也能进行修改,这更会遭遇取证难。看来,医疗档案交给第三方保存和联网查询是到了该思考的时候了。“术中加价”不是不可以,但是需要法律制度来约束。

“手术途中加价”,寒冷的不仅是一把手术刀,还有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

法律顾问表示,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可以不同意、不签字,术前定好的费用,凭什么说加就加。但实际上,无论是患者本身还是在手术室外焦急守候的亲属,没人敢在这个时候跟医生说个“不”字,都得乖乖就范,听话交钱,这何尝不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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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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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关于无医患纠纷,其实质上是医疗意外所造成的纠纷,包括因疾病自然衍变而引发的纠纷以及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纠纷, 同时还包括由医疗意外所诱发的一系列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即便没有明显的诊疗过错,却仍然出现了伤害性后果,例如麻醉意外、手术后的并发症、药物副作用以及病状自然发展所带来的后果等等。 医疗事故的定义则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生或护士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患者出现死亡、残疾甚至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

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颠倒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医疗救护过程中所引发的任何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诉讼中,按照如下定制提交相应的举证材料尤为重要:(一)对于新产品制造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引发的相关侵权诉讼,负责该产品生产制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其产品制造的技术手法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差异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加害方应对证明原告诉称的受害人系由恶意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于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加害方应采取切实行动,就法律所赋予其的免除责任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提供证据支持; (四)对于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共置物、悬挂物等出现倒塌、脱落或坠落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共有权人或管理人都需对自己对于此类事故并无责任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至于饲养动物致使他人受伤的侵权诉讼案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针对受害人存在过错或是第三方存在过错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涉及到由于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人员伤亡的侵权诉讼案件,产品的制造者应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支持; (七)关于因共同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实际进行危险操作的责任人必须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加以证明; 最后,对于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且不存在医疗失误进行举证。 对于涉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先参考上述规定后再按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4小时前回复:

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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