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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45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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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下,该权利才可以被限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下,该权利才可以被限制。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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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怎么办?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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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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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份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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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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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基金申购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基金申购是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份额的数量是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具体计算方法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基金销售文件中载明。 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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