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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功表现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9 2554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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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有五种表现,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

一、揭发他人型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到案是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点,应当理解为犯罪分子被有关机关/个人控制之下或者自愿置于有关机关/个人的控制之下时开始]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同案犯在内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须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而不能只是猜测],经查证属实的[不要求达到破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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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1)如果揭发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

A.不是立功;

B.而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属于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

(2)只有揭发同案犯除共同犯罪以外由其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以立功论处;

(3)“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包括:

A.同案犯另外单独实施的其他犯罪;

B.同案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其他犯罪;

C.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过限行为。

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A.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B.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1.立功制度中“线索”是指行为人合法提供给司法机关的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有实际作用的信息。

2.立功制度中“线索”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是指“线索”内容本身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2)实质要件:是指线索要具备时效性和合法性。

A.时效性是指信息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有实际作用;

B.合法性是指信息的来源要合法。

【提示】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适用立功制度不能违背公平原则,通过不正当的甚至违法违规途径获得的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应不排除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

①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②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③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三、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抓捕型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包括同案犯在内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1.法院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A.必须以有权机关确认被抓获的人是否涉嫌犯罪为基础;

B.只要求对被抓获的人经有权机关确认涉嫌犯罪即可。

2.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A.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B.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C.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D.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提示】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立功两种情况:

①犯罪人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所知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共同犯罪后才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等信息[不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

A.犯罪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是同案犯的基本情况/犯罪前、犯罪中已知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等信息,构成立功;

B.犯罪人所提供同案犯的信息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还必须具有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才能构成立功。

②犯罪人有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三项协助抓捕行为之一]。

3.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A.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B.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如实供述内容],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4.协助抓捕构成立功不要求“提供抓捕线索”和“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相关地点指认”两种行为齐备,只有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抓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A.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司法机关提供先前工作所及时掌握的内容;

B.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其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案犯的身份/家庭信息/体貌特征/周围人际关系等均属于共同犯罪事实的一部分],行为人所提供的抓捕线索必须是与其共同犯罪事实无关的/在犯罪前和犯罪宏不知晓/在犯罪后才了解的内容;

C.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司法加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顺序性(司法机关在掌握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之后才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必要性(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是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型立功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律师提示】

①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应认定为立功[王*保等六人盗窃案]:

A.“劝说投案”行为的价值在于劝说行为没有动用司法资源/为被劝说人创造了自新的条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情形;

B.“劝说投案”是否构成立功,必须以被劝说人最后是否因劝说而投案为衡量标准:如果被劝说人并不是因为劝说有效而是基于其他原因自动投案,劝说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被劝说人在劝说后自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犯罪[不构成自首]的,不影响劝说人的立功成立;

D.被劝说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证据不足的,则劝说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②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就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陆-骅、茅*君、石某抢劫案]。

③行为人因犯罪到案后控告他人曾经对自己实施其他犯罪,虽查证属实,但不应认定其立功[蒋*炎诈骗案]。

④检举线索来源不清的,不能认定为立功[陈*磊故意杀人案]。

⑤投案后、立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张*兰受贿案]。

⑥认定提供同案犯藏匿线索构成立功条件:

A.被告人提供了真实、具体的同案犯藏匿的情报;

B.该情报事先不为有关机关所掌握或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

C.有抓获同案犯结果[由于司法机关自身原因/失职行为未能抓获同案犯的,可以作为立功例外情形];

D.被告人的情报在抓获同案犯中确实起了作用[存在因果关系]。

⑦请求协助行为[亲友“帮助立功”]:

A.不应认定为立功;

B.但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⑧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其窝藏罪行并提供被窝藏犯藏匿地方的:

A.应认定余罪自首及立功;

B.但决不能认为其符合“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行贿犯检举受贿犯/受贿犯检举行贿犯不构成立功。

⑩原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认定:

A.系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或系其原职责范围内应当查禁处理的事项:不能构成立功;

B.并非来源于其原职权便利,不属于原职责范围内所应查禁处理的事项,并经查证属实的:仍应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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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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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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