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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4 243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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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包括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合法原则,有关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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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基于案件事实,分清了谁是谁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及其责任等。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因为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只有首先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分清谁是谁非,审判人员才能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就会无的放矢,双方当事人也难以互谅互让。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是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原则的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通过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各自实现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变更或放弃某个或某些诉讼请求。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不能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实践证明,违背了自愿原则,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引起新的纠纷。

人民法院依职进行调解与自愿原则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未请示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主张提出对案件乾地调解,或乾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协议而主动提出调解协议方案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必须以当事人接受调解为前提,以案件可能调解为条件,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的建议,仍取决于当事人主观意愿,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完全符合自原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符合实体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符合程序法。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与判决一样,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民法、经济法、民法典、民法典等实体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能批准。

自愿与同法同属于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自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合法是调解成立的标准。仅强调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重视调解活动与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就很难有正确的协商和合法的协议。同样,仅强调调解活动与协议内容的合法,而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和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就难免有法院强迫的成分。调解工作也就可能失败。

法院调解的三个原则,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全面贯彻这三个原则,才能保证法院调解工作的正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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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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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依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等因素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侵犯姓名权赔偿多少钱 侵犯姓名权进行赔偿一般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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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十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以下十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这10种情况是: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 五、现有医学科学校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 八、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九、因患者或者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何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劣药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根据何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劣药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何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劣药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可被认定为劣质药物: 1.其成分含量未能达到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药品; 2.曾遭受污染影响品质的药品; 3.药品标签未标注或擅自修改有效期的; 4.药品标签未详尽注明或擅自变更生产批次号的; 5.超过有效期限范围的药品; 6.未经许可私自在药品中加入防腐剂和辅料等材料的。

简述医疗事故中儿童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简述医疗事故中儿童死亡赔偿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儿童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除此之外,还应当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请问医院住院预付款能退吗?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请问医院住院预付款能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院住院预付款一般可以退。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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