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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搜身案

来源:杨文战律师发表时间:2004年12月07日浏览:4894

张利诉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搜身案判决书    

(原载北京法院网,请将下面地址复制到网页地址栏中观看)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 张利诉李以鸣、庞程章、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是我曾代理过的一个案件。

张利系台资企业京辉高尔夫俱乐部的球童,李以鸣、庞程章是台商,系该俱乐部的处长及经理。2001年8月27日,由于球童石某发现其在备杆室内的200元钱丢失,逐级报告了主管王京红及李以鸣、庞程章,后几人要所有同组50余名球童列队训话,张利也在其中,李等人要求偷窃者主动交待,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球童将自己身上的东西拿出由领导挨个检查的事情。  

后张利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以鸣、庞程章赔偿10000元并赔礼道歉,并要求京辉俱乐部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前该事已经通过在京的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内容为台资企业对数十女工搜身,在此过程还有污辱性语言及动作。正好此前国内曾发生过数次影响较大的外资企业对员工侵权案,所以社会各界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案都很重视。当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代理此案也承受了相当的压力。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走访了在场的部分球童,发现并不象此前媒体报道的那样,至少未出现过动手摸,口出污言的事。当然,尽管如此,被告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仍对原告构成侵权,但原告等人在此前接受采访时的描述也对被告构成了侵权,而且从事实及结果上来看,其影响更大。所以,我曾提出针对原告等人在接受采访时的不当描述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方案并未被采取。庭审时,原告及其提供的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都与此前在媒体采访时的描述不同,都未提及动手搜身等事,只是说被告让其将身上东西拿出并巡视检查。这样的话,事实方面双方并无太大分歧,在法律上被告也只能强调经常丢钱的特殊原因,并强调是球童由于常发生丢失之事在列队后主动提出各自把身上东西拿出来,并不是被告等人命令的。这一点虽然不能解释列队及检查时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至少能争取让人认识到其主观上不具备原来人们所想象的恶性,即使侵权其程度也是较低的。

不过在诉讼中我却发现了一点过去原告在媒体及诉状中未提及,被告也未提及的细节。原告在陈述中曾提及检查时分为两队,我抓住此点追问分成两队是是怎样检查的,结果是李以鸣和庞程章各查一队,张利所在一队是由李以鸣检查,而庞程章查的是另一队。而我所代理的正是庞程章,所以我当庭提出,不论是否有侵权行为,在此案件中庞程章与张利并无任何关系,当然也提不上我的委托人对原告构成侵权一说。

案件审结后,判决李以鸣的行为构成侵权,当然由于系职务行为,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承担在例会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的责任。同时采信了我的代理意见,庞程章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确实一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对员工的尊重意识都较差,工作方法也往往欠妥,但由于媒体的宣传等原因普通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讲,此案未采取我原来提及的反诉的建议是个遗憾。从侵权的角度说原告等人在媒体上所陈述的事实对被告的侵权比被告对原告的侵权程度要重的多,证据也相当充分,如果反诉必胜,这样的话至少双方也能打个平手,此案也就算胜了,重要的是此前对被告的种种不利言论也可得到彻底澄清。

同时,在庭审中所发现的细节对我的委托人而言是致胜的一点,也说明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有时同法律上对事实认识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也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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