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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蛇口星X港航运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旺XX技术有限公司诉赖XX(死者)、龚XX(死者妻)、刘XX

来源:汪腾锋律师发表时间:2013年11月20日浏览:1512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原告深圳市蛇口星x港航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星x公司)和深圳市旺xx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旺xx公司)委托被告赖xx为承包的三亚防波堤工程项目经理,同时旺xx公司还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赖xx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xx水电技术有限公司。因此,被告赖xx所涉经济活动极度繁杂,负责调配并管理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被告赖xx享有广泛的经济分配权。后被告赖xx在2005年1月29日突然死亡。2005年2月,两原告清理三亚工程项目财务,从银行对帐单发现,被告赖xx生前从公司项目帐户提取资金共人民币110万由其个人及家属妻龚xx和母刘xx(被告二、三)占有。两原告多次与被告二、三协商归还上述款项未果,于2005年3月7日把死者赖xx和赖xx之妻龚xx和母刘xx列为被告起诉到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款项11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了三“被告”名下价值200万人民币的财物。

后龚xx、刘xx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汪腾锋主任律师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死人能否作被告问题;

(二)认定案件事实是整体考量还是断章取义问题。

三、案件结果

案件经长时间多回合诉讼程序和事实证据方面的僵持和较量后,自知理亏的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了准许两原告撤诉的裁定[(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33、734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为10005元,保全费10520元,合计20525院,由原告深圳市旺xx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四、案件辩析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蓄谋已久,涉案事实定有隐情,原告企图利用“死无对证”的特殊局面,鱼目混珠,达到特殊目的。在案件的对峙过程中,开庭气氛异常紧张,围绕案件焦点的论辩十分激烈。汪腾锋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是人为造出的一个案件:

(一)原告起诉列死者为被告,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原告起诉赖xx的时间为2005年3月7日,而赖xx早于2005年1月29日已经死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列死者为被告与法不符。作为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随着公民的死亡而终止,本案中死者赖xx不具有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简单的道理,法院受理该案违法,属明知故犯。

进一步分析,原告把死者和死者的家属一起列为被告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原告是凭着死者在职务行为中的票据而起诉的,假设原告不知道赖xx已死亡,根据民法责任原则,起诉的适格被告应是赖xx一人;如果原告知道赖xx已死亡,则起诉的适格被告应是赖xx的遗产继承人。原告作为公司法人单位,不可能不明后这一简单的道理,实际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仅知道赖xx已死亡,而且还参加了死者的葬礼。由此可见,本案原告是别有用心的故意违法起诉。

(二)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互负债务,因为赖xx的死亡,原被告之间最终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查清。

原告故意安排死者赖xx身兼数职,掌管分配财物庞杂。原告在未经权威中立的审计机构对死者赖xx管理的整个工程项目做独立完整会计核算的情况下,断章取义地拿出几张赖xx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形成的单据,便认为赖xx侵占原告财产,主要事实不清。

进一步分析,首先,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赖xx从事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大量的现金支付是必不可少的,如现金支付众多工人工资,支付海上作业所需船舶和大型设备的租金、维修费等。其次,涉案赖xx的所谓私人账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账户,大量与工程项目有关甚至无关的经济往来都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的,而且赖xx私人账户的每次支付都是经过两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亲笔批示或授权的。至此,不难发现,两原告让赖xx身兼不同公司的几个项目经理职务,只是方便他们把赖xx当作工具,进行大量违反财经纪律甚至是涉嫌经济犯罪的经济活动。而这一切随着赖xx的突然死亡,已经很难知道全部事实真相,我们怀疑赖xx的死亡很可能与这些活动有某种内在的因缘牵连。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法院如不对上述程序严重违法的起诉裁定驳回,则应在初步核查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时,立即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侦办,以使案件事实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使真正违法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实际上,死者赖xx生前身兼数职任劳任怨,与原告指控事实相反的是,原告扣留了本应该由赖xx享有、现应偿付给赖xx合法继承人的大量财产权益,具体包括成都xx水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承包工程利润、赖xx的薪金报酬、合伙投资款等,对此赖xx合法继承人保留进一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退一万步说,即使赖xx侵占了原告的财产,原告起诉依据的相关证据表明,部分诉请的诉讼时效已过;而且赖xx合法继承人最多也只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死者之妻龚xx从死者私人账户中取钱的证据仅仅表明龚xx从事了日常生活消费行为而已,根本不能证明龚xx从事了侵占行为,所以不分清红皂白查封龚xx个人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龚xx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道义和法律上均站不住脚的本案两原告,在发现无机可趁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充分说明了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统盘考虑整体把握案件相关事实,识破对方的真实意图和软肋,然后给予致命一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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