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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是城镇户口和我公公一个户口本,而我婆婆是农村户口,我也是农村户口我可以和婆婆一个户口本吗?

你好,我对象是城镇户口和我公公一个户口本,而我婆婆是农村户口,我也是农村户口,我可以和婆婆一个户口本吗

150****7305 辽宁-葫芦岛 婚姻家庭 2024-05-09 08:3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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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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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婚姻家庭问题

  • 对于离婚诉讼,在开庭审理之后依然存在撤诉的可能性。但在提出撤诉请求时,务必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前提条件:首先,撤诉申请的提出者必须确实为原告本人;其次,撤诉须是出自原告的完全自愿,不可受到任何外力压迫或审判人员劝诱而做出此决定;再次,撤诉要求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日期需在受理案件并宣告判决之前;最后,撤诉请求不得包含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更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同时也不能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撤诉还需经过法院的慎重考虑与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在发生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关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当事人可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若经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诉诸司法途径,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公正原则进行裁决。通常而言,由于家暴行为属于婚姻破裂重要诱因之一,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施暴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适当减少其所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同时,受害方亦有权向施暴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1、无论夫妇双方的分居时间如何之长,均无法实现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离婚仅能通过两种法定途径——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得以实现; 2、无论配偶一方因何原因而消失不见、感情出现裂痕甚至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之中,只要在结婚证书上依然显示其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便意味着他们尚未离婚。唯一的特殊情形便是伴侣中的某一方已经去世; 3、若夫妻间的分居持续时间超过了两年,然而并未能对彼此之间的感情产生严重破坏或者经过调解仍存在尚可挽回的可能,那么便不可以将这种情况看作是满足准许离婚的先决条件。但是,倘若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便未经分居或者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亦可依据法律规定允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购置且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时产。尽管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证书,然而只要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那么他们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即属于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当一方在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该房产同样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时产;而在另一种情况中,如果一方在婚前就提出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且自己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该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补交的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则应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房屋的所有权也将归属于购买者本人,即在此种情形下,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夫妻中的个人财产。在明确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归属之后,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的一半。换句话说,如果经济适用住房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那么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事宜时,将会依据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最终归属。反之,如果经济适用住房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将归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归属,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事宜并非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地部门进行处理。首先,若双方达成共识,愿意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在颁发结婚证书的民政机关进行相应的离婚手续办理,而是可以选择前往彼此任一人士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倘若双方未能就离婚内容达成共识,则需按照法规规定,务必在被告长期居住地点(这里所说的长期居住地点是指户籍所在地点;但实际情况下,常常居住地点与户籍所在地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以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地点为准)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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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994163 (9:0:0-21:59:59)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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