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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

客体方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环境资源,它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效益。林木是国家进行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同时,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和贮存水分,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减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环境,为各种野生动物提供休养生息的场所。可见,森林与国计民生、工农业生产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鉴于森林的作用与地位,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实行限量采伐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限额予以采伐,同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对之实行统一管理,而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注意经济效益而出现滥伐森林的现象,并且日趋严重。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倒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对森林的限额采伐。本法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具有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法律武器特别是刑罚手段打击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必要,也有利于我国对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客观方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制定和审批、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与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职权等方面的规定。第二,行为必须具有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的每年限制采伐的控制指标。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兑、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来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的三份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量。该细则第l8条还规定,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民村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包括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郁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除外,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也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对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县属国营林场的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则必须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明知国家批准的林木年采伐限额已经届满,仍然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或者明知他人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予以批准而发给采伐许可证。最后,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主体方面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主观方面

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当知道自己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或对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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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13年,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毕业后曾在某基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10年,有着极其丰的法院工作审判实践经验。后在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总监6年,有着丰富的公司顾问法务经验。成都执业期间与多名知名律师合伙创办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主任律师,在该所期间承办案件200余宗,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31起。一、服务内容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抚养继承纠纷;服务项目: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谈判、起诉应诉、撰写文书、起草协议、审查合同。刑事:诈骗罪(套路贷、电信诈骗)、金融类诈骗罪(场外配资、股票期货)、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毒品犯罪等...犯罪等案件嫌疑人/被告资深辩护人二、律所团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该为全国第三家专业刑辩所,率先在同行业中倡导专业化、精英化、品牌化建设。同时在刑事律所发展中尝试标准化、流程化管理。聚集了包括管宇律师在内的数十名四川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至今任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09年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现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民刑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传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外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三、经典案例:部分刑事案例概览:1、“鑫圆共享平台”传销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Y某某的辩护人,该传销案涉案金额巨大,Y某某最终获取刑罚较轻,二审维持原判。2、“XX宝”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件中Z某某的辩护人,Z某某最终被判缓当庭释放。3、诈骗罪案例:管宇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L某成功争取释放候审,详细论述L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后,检察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4、非法经营罪案例:Y某无证屠宰生猪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管宇律师就影响量刑的因素自首、自愿认罪、鉴定意见不规范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管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Y某最终获刑较轻。5、“邮币卡”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件中L某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提交意见书,就初犯、自愿认罪,L某某无主观恶意较及地位低作用小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被判缓释放。6、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场外配资诈骗案件中C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利用案例对比、理论分析、申请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途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将嫌疑人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降低了法定起点刑。7、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X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恪尽辩护人职责,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成功将其罪名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降低起点刑期的同时还替其办理了取外候审。8、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诈骗案件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跟进案件,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将嫌疑人行为性质定性为非法窃取、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降低了起点刑期,并结合嫌疑人退赃退赔等情节,取得轻判的良好结果。9、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Y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案例的补充意见书,结合退赃退赔情况,最终获取轻判。10、诈骗案案例:某诈骗案件嫌疑人D某的家属被第三人起诉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偿还欠款,管宇律师担任该家属的代理人,庭审后,第三人被驳回起诉。嗣后,该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定,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上诉,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庭审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L某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再审,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出庭,较终L某再次被驳回起诉。部分民事案件案例:11、管宇律师担任W某代理人,起诉立案后,双方调解和解后撤销起诉。12、管宇律师担任X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外努力,与男方当庭达成一致,以较快的速度为X女士争取了较大财产权益。13、管宇律师担任C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管律师专业耐心的努力,为C女士争取了较大权益,较终双方和解,女方撤诉。14、管宇律师担任L女士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经过管律师的庭外努力和精心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离婚。15、管宇律师担任Z某民间借贷诉讼的代理人,通过庭外调解,被告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并与Z达成调解协议。管宇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办案思路灵活,态度严谨认真,在多起大型民刑交叉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感激。欢迎法律咨询,微信号:G13908175556,咨询电话:13908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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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024.04.19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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