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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走私废物罪概念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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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13年,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毕业后曾在某基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10年,有着极其丰的法院工作审判实践经验。后在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总监6年,有着丰富的公司顾问法务经验。成都执业期间与多名知名律师合伙创办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主任律师,在该所期间承办案件200余宗,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31起。一、服务内容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抚养继承纠纷;服务项目: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谈判、起诉应诉、撰写文书、起草协议、审查合同。刑事:诈骗罪(套路贷、电信诈骗)、金融类诈骗罪(场外配资、股票期货)、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毒品犯罪等...犯罪等案件嫌疑人/被告资深辩护人二、律所团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该为全国第三家专业刑辩所,率先在同行业中倡导专业化、精英化、品牌化建设。同时在刑事律所发展中尝试标准化、流程化管理。聚集了包括管宇律师在内的数十名四川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至今任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09年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现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民刑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传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外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三、经典案例:部分刑事案例概览:1、“鑫圆共享平台”传销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Y某某的辩护人,该传销案涉案金额巨大,Y某某最终获取刑罚较轻,二审维持原判。2、“XX宝”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件中Z某某的辩护人,Z某某最终被判缓当庭释放。3、诈骗罪案例:管宇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L某成功争取释放候审,详细论述L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后,检察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4、非法经营罪案例:Y某无证屠宰生猪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管宇律师就影响量刑的因素自首、自愿认罪、鉴定意见不规范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管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Y某最终获刑较轻。5、“邮币卡”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件中L某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提交意见书,就初犯、自愿认罪,L某某无主观恶意较及地位低作用小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被判缓释放。6、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场外配资诈骗案件中C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利用案例对比、理论分析、申请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途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将嫌疑人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降低了法定起点刑。7、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X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恪尽辩护人职责,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成功将其罪名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降低起点刑期的同时还替其办理了取外候审。8、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诈骗案件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跟进案件,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将嫌疑人行为性质定性为非法窃取、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降低了起点刑期,并结合嫌疑人退赃退赔等情节,取得轻判的良好结果。9、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Y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案例的补充意见书,结合退赃退赔情况,最终获取轻判。10、诈骗案案例:某诈骗案件嫌疑人D某的家属被第三人起诉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偿还欠款,管宇律师担任该家属的代理人,庭审后,第三人被驳回起诉。嗣后,该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定,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上诉,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庭审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L某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再审,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出庭,较终L某再次被驳回起诉。部分民事案件案例:11、管宇律师担任W某代理人,起诉立案后,双方调解和解后撤销起诉。12、管宇律师担任X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外努力,与男方当庭达成一致,以较快的速度为X女士争取了较大财产权益。13、管宇律师担任C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管律师专业耐心的努力,为C女士争取了较大权益,较终双方和解,女方撤诉。14、管宇律师担任L女士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经过管律师的庭外努力和精心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离婚。15、管宇律师担任Z某民间借贷诉讼的代理人,通过庭外调解,被告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并与Z达成调解协议。管宇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办案思路灵活,态度严谨认真,在多起大型民刑交叉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感激。欢迎法律咨询,微信号:G13908175556,咨询电话:13908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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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这一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规,在未获得该机构的正式授权及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此种犯罪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对于构成犯罪主体的单位企业而言,一旦触犯本罪行将承担双重惩罚。具体处罚方式为:对涉案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涉事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未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伤害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或组织都将面临以下惩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倘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控告犯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重罪。上述法律规定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
    2024.04.23
  • 在我国的《刑法》法律体系中,死刑无疑是最为严苛的刑罚之一,这也导致了其存在与否的激烈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被判定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犯人,他们是否真的失去了生存的希望呢答案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指令后,需在七天内将其执行。然而,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立刻暂停执行死刑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待上级部门做出进一步的决定:首先,死刑执行前可能涉及到判决误判;其次,死刑执行前,罪犯如能揭露重大犯罪行为或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有可能会得到改变判决的机会;最后,如果罪犯此时处于怀孕阶段。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况下,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之后,仍须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颁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方能实施;至于因第三项原因暂停执行的情况,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依法改判。在此,王律师呼吁广大民众,若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不幸被判定为死刑立即执行,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代理。因为目前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仍然非常严格,一般遵循慎杀、少杀的原则,尤其是对于共同犯罪等一类案件以及像贩卖毒品这类特殊案件,一般不会全数判处死刑。因而,无论是前期辩护工作的筹划,抑或是后期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都显得尤为重要。总而言之,即便被最终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仍保留着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以上法律依据内容均摘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2024.04.23
  • 若出现诈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则必须依法处以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诈骗公私财物的现金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范畴。对于此类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会受到罚金的额外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令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意图欺诈他人而进行不正当获取私人财物的活动,且涉款金额超过设定的三年内刑期标准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接受单一性质的罚金惩罚;如果涉及公款被恶意欺诈,且行为严重程度高或情节恶劣者,将会被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还要额外附加罚款;但若涉及金额极其庞大或情节极为恶劣,则将获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高额罚金或接受财产没收。在此基础上,本法典中还有其他专项条款进行详尽规定和因应处理。
    2024.04.23
  • 在司法实践领域,法院针对诈骗罪案件被害者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通常会选择不进行受理。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诈骗罪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列。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7条明确指出:"如受害者因被告犯有罪行而遭受物质损失,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指出,仅当人身权利遭犯罪非法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是财产被犯罪分子损毁而导致物质损失时,才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诈骗罪案件而言,被骗取的金钱并非以上述两种情况为前提,所以并不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诈骗案中的受害人损失,人民法院应依照程序依法予以及时追缴或责令退赔。此外,再次引用前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表明,即使经过上述方式的追缴或者退赔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对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同样可以进行受理。
    2024.04.23
  • 在我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五种主要刑事处分方式,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部分附加刑之中,除了死刑之外,其他每一种的主要处分方式均可适用于减少刑罚的执行期限。对于那些可能触碰刑法并涉嫌欺诈行为的公民来说,应当尽早进行自我披露和争取立功,积极退回赃物以减轻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若是已然面临法庭判决,那么他们唯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够获得从轻的法律评价。同时,他们只要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满足相应条件便有机会得到减刑。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若有下列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都应受到大幅度的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2)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严重犯罪活动,且经调查证实为真实情况;(3)拥有创新的发明创造或突出的技术改革成果;(4)不顾个人安危,舍己为人挽救他人于日常生产、生活之中;(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展露出卓越的表现;(6)对于国家及社会有着其他重大贡献的。但因减刑所导致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13年;(3)按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被减为准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需不少于25年,若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须有20年。所有这些法律依据皆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八条条款,关于减刑的标准与限度的详细表述。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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