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中存在一些应为医生等问题而造成的事故,即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事故分级标准与其他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有差异。医疗事故评残标准也成为一个需要专业机构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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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其他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有差异,在有两种不同鉴定意见的时候,法官会采用哪种意见呢?主流的观点是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案例1
2001年10月,她因为有左侧卵巢囊肿,在医院做了“全麻下腹腔镜左附件切除术(左侧卵巢切除术)和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手术后,她就开始出现腹泻,“严重时一天腹泻20多次,每天都得打点滴”。于是她只好再次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她被查出“左肾轻度积水”,2002年病情稍微好转后她就出院了。去年8月,她在单位体检时得知自己的左肾部分竟无正常结构,后经医院再次检查为“左肾萎缩”。“就是说医院在给我做‘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时扎破了我的左输尿管,导致左肾积液,医院发现后没有对症治疗,导致我左肾萎缩。”
今年5月,经黄女士申请,医学会认定此次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甲等,医务人员负主要责任。
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8月,医学会对此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黄女士在被查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扩张时,医院没有高度重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认定此次医疗事故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如何的 2024-04-27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如何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如何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
1.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病的患者。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规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过失。
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详情]
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2024,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4-04-27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详情]
整容失败了怎么办让医院赔偿? 2024-04-27
关于整容失败了怎么办让医院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整容失败是属于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情]
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2024-04-27
关于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无医疗过失纠纷的基本定义
关于无医患纠纷,其实质上是医疗意外所造成的纠纷,包括因疾病自然衍变而引发的纠纷以及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纠纷,
同时还包括由医疗意外所诱发的一系列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即便没有明显的诊疗过错,却仍然出现了伤害性后果,例如麻醉意外、手术后的并发症、药物副作用以及病状自然发展所带来的后果等等。
医疗事故的定义则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生或护士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患者出现死亡、残疾甚至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