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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评残标准

现在社会中存在一些应为医生等问题而造成的事故,即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事故分级标准与其他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有差异。医疗事故评残标准也成为一个需要专业机构判断的问题。

目录

  • 1医疗损害评残只能适用条例标准案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其他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有差异,在有两种不同鉴定意见的时候,法官会采用哪种意见呢?主流的观点是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案例1

    2001年10月,她因为有左侧卵巢囊肿,在医院做了“全麻下腹腔镜左附件切除术(左侧卵巢切除术)和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手术后,她就开始出现腹泻,“严重时一天腹泻20多次,每天都得打点滴”。于是她只好再次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她被查出“左肾轻度积水”,2002年病情稍微好转后她就出院了。去年8月,她在单位体检时得知自己的左肾部分竟无正常结构,后经医院再次检查为“左肾萎缩”。“就是说医院在给我做‘盆腔广泛粘连剥离术’时扎破了我的左输尿管,导致左肾积液,医院发现后没有对症治疗,导致我左肾萎缩。”

    今年5月,经黄女士申请,医学会认定此次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甲等,医务人员负主要责任。

    医院不服,申请再次鉴定。8月,医学会对此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黄女士在被查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扩张时,医院没有高度重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认定此次医疗事故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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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赔偿的关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伤残等级赔偿的关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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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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