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小编在事实收养关系认定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判断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也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获得了解。
目录
【案情】
唐*生与陈*玉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小孩,2004年1月9日捡回一女孩(取名唐-佳)抚养。次年,唐*生夫妇向计生部门提交领养小孩申请。在“领养申请”书上,唐*生的工作单位某水泥厂签有情况属实,请上级领导批准的批示。后经计生部门审批同意收养。同年,唐*生夫妇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同年7月10日,就职于某水泥厂的唐*生在厂区内安装水管时从高处堕落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唐*生的损伤,经全州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唐*生亲属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抚养费等共计64554元。某水泥厂对唐-佳系唐*生、陈*玉的共同养女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支付唐-佳抚养费31323元。
【审理】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必要的,如果不对收养关系进行认定,那么在其后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纠纷,现在我们就来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解析一下收养关系认定对于收养的重要性,合法的收养,会使得以后的收养生活更加美好!
案例介绍
女孩陆某于6岁丧父,9岁丧母,于1988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隧在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案情:
女孩陆某于6岁丧父,9岁丧母,于1988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隧在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陆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陆某嫁给黄某。在1990年至2003年间陆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的任何手续。2003年4月4日,陆某与其夫黄某一同遭车祸,陆某当场死亡,黄某在医院急...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实践中,该怎么认定呢?以下是事实收养关系认定具备的一些条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
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房子吗? 2024-04-20
关于子女能继承父母的房子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父母房产子女一般能继承。
但是父母立有有效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没有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但是除子女外被继承人的配偶与父母同时有权继承房产。
一、法定继承份额标准具体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
3、
4、5条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详情]
离婚了还能够申请无效婚姻吗 2024-04-20
关于离婚了还能够申请无效婚姻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离婚了还能够申请无效婚姻吗
离婚了不能够申请无效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婚姻无效情形的,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能够提前上诉。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能够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详情]
惠州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2024-04-20
关于惠州继承顺序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详情]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 2024-04-20
关于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