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公司的能力,最终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之后有许多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公司注销就是其中一项。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公司注销的流程及费用。
目录
对于上海企业分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对于**合伙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对于上海个人独资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审批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对于**集团企业注销流程及费用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审批项目
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三、审批机关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纠纷的解决策略 2024-04-20
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纠纷的解决策略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纠纷的解决策略
针对名义股东与隐形股东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争端问题,名义股东通常在企业对外交流时展现出自身作为股东的身份,例如,他们会在工商注册材料、公司股东清单以及企业对外宣扬等环节中以此形象示人。
而隐形股东则是实际为公司注入资金,并在公司内部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但在外部公开场合并不体现其身份。
当双方在合同层面约定由一方作为名义投资人(显名投资人),而另一方负责实际投入资本(隐形投资人)时,倘若出现利益争议,实际出资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坚决维护自己作为合法股东的权益。
,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可认定实际出资者(即隐形股东)对该公司拥有股权: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半数其他股东已知晓实际出资人的投资行为。
举例来说,若在公司成立时双方共同签署了内部协议并完成了实资注入;
第二,公司一直批准且认可隐形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力的行为。
比如,隐名投资者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分享公司股息分配等方面,公司给予了明确承认;
第三,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
比如外商投资必须依据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无法视为内资公司的股东。[详情]
企业破产子公司怎么处理 2024-04-20
关于企业破产子公司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集团和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破产清算的,不会连累子公司也进行清算,集团的债务由集团财产承担。
2、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详情]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2024-04-20
关于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代持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股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不允许隐匿该公司的真实股东,即隐名代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信息披露不实,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详情]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4-04-20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