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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特殊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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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子公司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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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特殊重组

    在现实经营中,经常发生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案例,也就是常说的把全资子公司转为分公司,该项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是否属于59号文所说的“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在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重组必须符合三个原则:(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2)权益连续性原则(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和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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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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