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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管辖

华律网小编在股权转让纠纷管辖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也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获得了解。

目录

  • 1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

    现在各种公司成立的越来越多,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过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也很多。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是哪里?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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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是对某一类特点的案件而定的,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也有一定的优先性。一般民事纠纷确定管辖权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有没有专属管辖,那么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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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转让股权合同是需要一定手续和程序的,不然会出现很多麻烦,那么当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怎么确定,相信不少人会有疑问,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是什么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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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

    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当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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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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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咨询律师专业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2024-04-19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1.鉴于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因此不被允许相互并入或合并。 这意味着,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它们都只能选择与同类别的企业进行合并或整合。 如果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真的需要进行合并操作,他们必须完成各自的组织形式转变从而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然后才能够合法地进行相应的整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系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3.同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等方式进行。
    [详情]

  •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2024-04-19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1)关于虚假出资相关争端。 所谓虚假出资,即为股权持有者在申明认购出资款的 同时,实际上并未履行实物兑现之义务,从而获得公司股权的现象。 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借助无法实现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以获取验资报告的形式来完成虚假出资; ②提交虚假的实物出资证明来检验真实性; ③虽然如实地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承诺,却在协议转让所有权方面未采取任何行动等。 若公司选择以借款等方法来替代股东实现划拨验资账户的资金,经过审计之后迅速归还给借款人,或是倚赖代办机构提供从设立到验资、领取执照的一体化服务,导致无需出资便创立了公司,此种行为亦应视为虚假出资。 在此,我们将此类行为定义为诈骗行为,若未涉及舞弊手段或虚假内容者,不应视为虚假出资。 (2)针对出资不足引发的纠纷。 所谓出资不足,即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以内,股权持有者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按时且足额补充出资的现象。 这类问题的详细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作为初始出资的货币份额仅履行了部分责任; ②作为出资保障的实体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市场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金额明显偏低。 例如,交付的资产存在第三方合法权益,使得公司无法充分掌控、运用以及处置这些资产等情况均可被视为出资不足的象征。 这是一种无法满足合同内容的执行状态,属于典型的履约不当或履约不全的现象。 (3)因逾期出资带来的争议。 逾期出资类纠纷主要是指股权持有者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依约按时缴付全部出资款项的现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分阶段逐步支付注册资本金,并设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 现实生活中的常见争议通常是在股权持有者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的基础上,未能按时履行首期出资以及随后需要承担的全部分期出资义务的情况。 (4)针对抽逃出资引发的争论。 所谓抽逃出资就是指股权持有者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法律规定将已投入公司的资金予以撤回。 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包括:①设立公司时,验资成功后未经公司使用将资金撤回; ②公司回购股权,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这些股权; ③未在公司盈利之后的收益分配前弥补亏空,也未能提取法定公积金; ④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便进行利润分配; ⑤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向外转移资金等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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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2024-04-19

    关于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 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 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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