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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目录

  • 1哈尔滨开发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被过滤广告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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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主要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图文材料1.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

      3.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8.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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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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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四、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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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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