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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目录

  • 1传唤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

    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明在青州市造纸厂路口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田*忠停放在此处的海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同年5月,被告人王*明在得知该车车主是田*忠,向田*忠索要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田*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明被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控辩意见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因有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三、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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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传唤通知书样式

    通知书样式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传唤通知书   │

      │×公预字第号  │.│×公预字第号   │.│×公预字第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 │

      │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      │.│共和国》│

      │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 │

      │传唤原因_____│第│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

      │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  │

      │应到地点_____│.│          │.│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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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一、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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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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