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其他一切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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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后,人们对物权的取得及保护有了相应的规定.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1,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
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物权取得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包括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提起的确权之诉,自人民法院确权判决生效时,诉争标的所有权就归属被确权人,而无须必须完成交付。也就是讲,有关文书具有公示的效力。
二、在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由于原权利主体消灭,如不确立新的权利主体,则会使遗产处于无权利人的状态,因此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是有必要的。这里有一个受遗赠的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受益赠人如要接受遗赠,应在两个月内做出表示。那么在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做出表示之前,遗产如何认定权利人?(法律规定的是受遗赠,即同意接受遗赠之意。)另外,作为法定继承人,如果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为放弃所有权而非继承权。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三、因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其他一切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违反民法典定原则,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不产生物权的效力,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二)分类
1.原物和孳息
(1)概念:按照一个物与另一个物的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如果一个物是由另一个物产生出来的,被产生的物叫做孳息,产生孳息的物叫做原物。
(2)孳息的分类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一个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包括动物的出产物、植物产生出的果实(果实与植物分离)、土地上长出的与土地分离后的庄稼等作物。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中的矿藏不是土地产生的孳息,矿产和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一个物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另一个物,一般而言法定孳息是使用别人的物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使用费。例如,房屋租金、利息、红利。
子公司债务母公司负责吗 2024-05-17
关于子公司债务母公司负责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需要。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债务相互独立,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的话,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义务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详情]
信用卡和网贷欠了60万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4-05-17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向亲朋好友借钱还款;
也可以申请分期或者是展期,但这是需要本人亲自与银行和网贷机构联系协商,只要表明自己有还款的意愿,那么就可以获得受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走诉讼的程序来解决。[详情]
2024民法典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规定 2024-05-17
关于2024民法典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民法典对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没有作出规定。
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情]
担保人跟贷款人责任是否一样 2024-05-17
关于担保人跟贷款人责任是否一样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担保人跟贷款人责任不一样。
贷款人有还本付息等合同义务,担保人是依据担保合同提供的担保责任。
担保范围仅限于贷款人的义务,所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会超过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