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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注意此罪只包含伪造、变造,如果是冒用构成诈骗罪;

目录

  • 1正确区分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吉,男,29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吉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吉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吉是初犯,认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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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单位犯罪”案宣判

    “单位犯罪”案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天津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单位犯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由此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今日法庭上接受一审宣判的有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一名业务主管、一名业务员和一名出纳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27日和6月11日,在被告单位一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和副总经理王某的授意、指使下,另3名被告人制作出了两张虚假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并传真至卖方单位,造成货款已划账的假象,骗取了厦门市一家化学实验有限公司价值近35万元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和头孢氨苄重粉。案发后,5名被告人相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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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持假存单到银行贷款 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

    2005年5月,王某持一张存单到某支行办理抵押贷款10万元。银行业务员发现存单账号顺序有误,立即汇报。经核实,发现该存单是伪造的,后王某被抓获。

    顺义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分析

    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定期存单,还到银行骗取抵押贷款,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王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有关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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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会判多少年?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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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金融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法条关系处理

    第一,金融诈骗罪与传统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金融诈骗罪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与传统诈骗罪之间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这种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从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来看,有些诈骗犯罪尽管发生在相关金融领域,但根据这些金融诈骗的罪状,尚不能以相关的金融诈骗罪定罪,对此应以诈骗罪定罪。例如保险领域部分冒名骗赔的行为,由于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明文规定,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而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第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许多金融诈骗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体现,行为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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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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