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
问:我与张某同居了一年左右,现在发现他根本不适合我,想与他解除同居关系,但他死活不同意,我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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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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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怎么处罚。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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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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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婚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是直接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最终都是需要获得离婚证的,这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离婚证的相关知识。
相信大家对于小孩的出生证明并不会觉得陌生,因为这是每个孩子出生所必须要办理的证件,出生证是证明合法生育的有效证件,它是由医院所开具的,里面记载了一些绝对必要的事项。同时对于出生证丢失了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办的,那么出生证怎么办理呢?办理出生证需要什么材料呢?出生证遗失怎么补办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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