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若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纯粹以解除同居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同居关系该如何解除,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范本该如何书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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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问题:
在《若干意见》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有所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抚育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根据孩子生活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关键要看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
如果同居关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大写)作为乙方的生活费(不要约定为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不支持)。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男方一次性给付生活费人民币元整(教育及医疗费用另行协商支付),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亲属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
我与一男子在2002年就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生育一子。同居后他与我时常争吵,他也时常打我,我向法院呈交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状,法院却不予受理。请问:法院这样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从你来信来说,与你同居的男子如果不是有配偶者与你同居的,你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你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儿子抚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作出判决
原告:姓名: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 工作单位:__ 住址:__ 电话:__
被告:姓名: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 工作单位:__ 住址:__ 电话:__
诉讼请求:
2、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同居前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3、非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并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月认识,__月开始在一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年__月生育一女,被告及其家人嫌是女孩,对原告日渐冷淡,对女儿不关心,____年__月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抛下原告母女不管。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对被告已不抱希望,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原告,男,__年__月_日出生,汉族,家住__________,现住_______,电话:
被告,女,__年__月_日出生,汉族,家住__________,现住_______,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2.非婚生孩子___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生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总计___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业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年___月在外打工认识,并于____年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感情一直很好,并于___年_月生一小孩,取名为_____,今年_岁,现在原告家抚养。
同居后感情很好,也没出现矛盾,但___年___月__日借故回躺老家,然后就舀无音讯,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被告已与当地一男子同居,并准备结婚。此事对原告打击很大,原告认为夫妻本应团结一心,互助互爱,现被告
原告:路某,女,汉族,出生,户籍地,现住,电话:
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户籍地,现住,电话:
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打工相识,××年×月××日确立同居关系,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现已经成年。
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分手,但考虑到孩子幼小遂拖延至今,×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被打报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徐A,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后柳镇**组。
委托代理人徐B,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C,男,退休干部,住后柳镇集镇。
被告孟D,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放,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后柳镇**组。
委托代理人杨E,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
丈夫欠债妻子不知道需要偿还吗 2024-04-18
关于丈夫欠债妻子不知道需要偿还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知情也是要还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详情]
2024年精神病判离婚财产如何判,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8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病判离婚财产如何判
精神病判离婚财产应当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平均分割基本原则来进行确定。
1、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分割;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详情]
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通常是多久 2024-04-18
关于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通常是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通常是多久
关于房产继承之诉的诉讼时效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为法定行事三年之期的准则;
然而,在法律中有特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依照其要求来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址自于权利人了解或应当了解自身权利遭受损失及另一方义务人开始当天算起。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二十年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予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若遇有特殊复杂情况需要处理时,人民法院将x根据权利人提出的合理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延展。[详情]
2024年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准备什么材料? 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