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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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文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华律网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一、怎样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文书模式]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提出明确请求)
事实与理由:(陈述具体的应予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公安局
申请人:(签、印,律师只签字)
工作单位(章)
X年X月X日
《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解除和撤销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条文:
(1)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刑事拘留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如何解除刑事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划分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2024-04-30
关于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详情]
虐待罪怎么去判刑 2024-04-30
关于虐待罪怎么去判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犯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一般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详情]
被判处缓刑有何种限制2024 2024-04-30
关于被判处缓刑有何种限制2024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被判处缓刑有何种限制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
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
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详情]
2024浙江盗窃罪如何量刑 2024-04-30
关于2024浙江盗窃罪如何量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浙江盗窃罪如何量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浙江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言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浙江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