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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的情形

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单位自首: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他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目录

  • 1单位犯罪与数罪并罚案例分析

     被告人吕XX、崔XX分别利用担任赤峰XX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1月至3月间结伙并伙同范XX(另案处理),在办理XX公司向他国出口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的业务中,为逃避海关监管,隐瞒该混合物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以“绿茶减肥冲剂”等品名,将XX公司生产的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1000余千克(含麻黄浸膏粉500余千克)向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境,并办结通关手续。在办理上述事宜中,二人结伙采用向XX公司低报货物出口价格的手段,私自将货款18.6万元截留,并占为己有。其中,吕XX分得7.8万元,崔XX分得10.8万元。

      法院审理

      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X、崔XX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规定,以隐瞒事实和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非法将制毒物品运输出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均应依法惩处;二人还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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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论单位累犯

    [关键词]累犯单位犯罪单位累犯

    [摘 要] 本文论证了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指出现行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并探讨了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了单位累犯构成要件和如何处罚单位累犯以及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并提出了认定单位累犯中应注意解决的若干实践问题。我国刑法几经修改,终于认可了自然人犯罪之外还有单位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可构成累犯,那么作为犯罪的单位是否也可构成累犯?有关单位累犯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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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

    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单位自首: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他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2.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了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自首。3.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

    不过,在单罚制单位犯罪中,存在视为单位自首之例外情形。我国刑法有少数条款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不再处罚。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在单位触犯以上罪名的情况下,即便符合认定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自首最根本的目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单罚”条款对单位不科处刑罚,此时再认定单位自首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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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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