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专题

您的位置:华律网 > 法律专题 > 合同纠纷 > 合同的保全 > 撤销权案例
刑法罪名库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解释 一览
撤销权案例

撤销权案例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撤销权案例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撤销权案例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目录

  • 1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撤销权纠纷案例(一)

    朱*娟、蒋*媛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撤销权纠纷一案

    [2006]沈-民(2)房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娟,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媛,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委托代理人:王-屹,胡*哲,**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荒山子村.

    阅读全文

  • 2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2005年07月05日

    在本案中,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003年6月,X山市国土局在《江门日报》刊登公告:“1992年8月,原XX公司申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了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原XX公司编号为台集建北字第201161、005189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人受XX公司的委托,向X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撰写诉状如下:

    行政起诉状

    阅读全文

  • 3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关键字:债务法院被告行为个人财产举证责任个人利益所有资产常州市个人利益证明摘要: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形,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1.债权人放弃到期财产...

    阅读全文

  • 4申请撤销区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

    某年12月,某村从已经被周某等18户老农户承包的土地中,擅自发包100余亩给外地迁入的新农户。随后,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等老农户认为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又给老农户颁发了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对原发给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造成了有争议的土地上新、老农户同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局面。周某等老农户于2002年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经审理,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根据《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区政府在30日内依法明确有争议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主体,并对原颁发给新、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

    阅读全文

  • 5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

    1992年,某市部门为某单位颁发了某农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用地面积为9092.27平方米。其中,8130.73平方米土地系某单位1965年经当时的征地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征地手续,同时,还由某单位的上级机关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了补偿。而对多出的962.04平方米土地,某部门和某单位均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证明某单位拥有合法的使用权。2002年,农场房屋的原使用者,某村村委会以某部门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某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批准使用面积比某单位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使用面积多出了962.04平方米。对多出面积,某部门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权合法。因此,复议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撤销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阅读全文

  • 6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撤销权纠纷案例(二)

    在2004年8月10日,**国际城市发展公司、**国际实业公司与朱*娟、蒋*媛等19名业主分别签订19份承诺书后的几天,**国际城市发展公司、**国际实业公司与另外4名锦绣山庄的业主又分别签订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书。

    在承诺书签订后,**国际城市发展公司已按承诺书第二条的约定,从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代替业主支付了银行贷款的本息。

    2005年8月10日,**国际城市发展公司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并通知业主可办理产权登记。

    2005年8月9日,**国际城市发展公司诉至原审法院,以卢-铿系被朱*娟、蒋*媛等业主挟持,违背真实意思做出了显失公平的承诺书为由,请求判令撤销承诺书的一、三项,原审法院于同年8月10日收取了**国

    阅读全文

最近更新:2022-08-10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专题
我有疑问咨询律师专业律师解答
  • 经济适用房使用不满几年私下转让协议无效 2024-05-18

    关于经济适用房使用不满几年私下转让协议无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 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详情]

  • 合同金额可以小于中标金额吗 2024-05-18

    关于合同金额可以小于中标金额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律师解答: 不可以。 不可以,合同金额小于中标金额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详情]

  • 该如何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2024-05-18

    关于该如何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 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
    [详情]

  • 单合同和双合同的区别,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4-05-18

    关于单合同和双合同的区别,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合同当事方均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三、只有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四、只有双务合同才有风险转移的问题,因为这里的风险指的是价金风险,而单务合同不存在对价。 五、理论上,一般对双务合同设计解除权才更有意义,因为解除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将非违约方当事人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即免除其为对待给付的义务。 如果是单务合同,一般会赋予债务人撤销权或抗辩权以资平衡。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单合同和双合同的区别,有没有法律依据
    [详情]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