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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保险合同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华律网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保险合同无效案例有什么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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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1999年5月12日,王某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王某出院并上班工作。2000年8月,保险公司员工到王某所在公司宣传动员职工参加某项人身保险,此项保险手续简便,不用检查身体。看到大家都参加,王某也每月出资50元,参加此项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10年。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其中被保险人健康一栏有:“是否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王某填写为“否”。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1月8日,王某急诊住院,诊断为膀胱癌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王某于同年12月19日病故。王某之妻刘某以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王某隐瞒投保条件,带病投保,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刘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前,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自家人
案例:张女士开车回家,快到自己家门口时,儿子听到妈妈的汽车声飞奔过来迎接,结果张女士不慎将自己儿子撞伤,花了几万元治疗费。张女士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于是,事发后她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遭到拒赔。
专业人士提醒: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三者一般指事故发生时,造成伤害或损坏的对方的人或事物。
超时报案无法索赔
案例:一辆皮卡车在杭州某医院门口掉头转弯时,一位行人走过来,在皮卡车的反光镜上撞了一下摔倒在地。由于当时觉得情况并不严重,双方都没有报案,司机私自给了她300元钱,就算了结。
【论文摘要】文章从受益权的界定着手,对受益权的性质、主体进行分析,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归纳总结得出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此外还结合了前沿案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意见。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保险法受益权丧失
一、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是泛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
案情:
原告:陈*英敬老院
原告陈*英敬老院诉称,原告职工胡*民于2005年10月15日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入院的100多位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期限从2005年1
关于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海上货物保险利益颇值得研究。本文从几则海上货物保险案例入手,围绕目前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给海上货物保险带来的问题,建议宽松拓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更好的实现保险的目的,适应航贸的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FOB装船前的货物保险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价格向国外客户购买了一批集装箱货物,收货时发现货物被盗,最终确认货物系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进出口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加以拒绝。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
车辆的车损险怎么计算 2024-04-20
关于车辆的车损险怎么计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车辆的车损险计算方法:
车辆损失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优惠系数。
基础保费和费率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辆购置价是根据实际车型确定的,优惠系数是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车辆上年度的理赔情况及保险公司车险承保政策自己制定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详情]
遭遇交通事故且无交强险,应如何处理? 2024-04-20
关于遭遇交通事故且无交强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遭遇交通事故且无交强险,应如何处理
倘若遭遇交通意外事故而未投保强制性险种,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保之赔偿金额将转由车主承担。
缘于未依法缴纳强制性险种已然构成违规行为,于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作为车主理应在强制性险种所规定之赔偿金额限度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若存在超出此范围之内其他开支或损失,则需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范畴予以合理分配。[详情]
交强险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24-04-20
关于交强险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强险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详情]
交强险赔偿有什么 2024-04-20
关于交强险赔偿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强险赔偿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