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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专题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五保对象是目前农村中最困难的群体,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办好农村敬老院,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重视,要从讲政治、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加强五保供养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坚决纠正那种认为“建设敬老院是只投入,不产出,无效益”的不正确认识,把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院步伐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办敬老院是新形势下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目前尚未建立中心敬老院的乡、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在二年内完成乡、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设,实现民政部提出的每个乡、镇都要有一处中心敬老院的要求。乡、镇敬老院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防止短期行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在敬老院的建设标准上要高一点,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条件较弱的乡、镇,可因地制宜进行改建、扩建,但规划要合理,要符合基本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乡、镇中心敬老院或村办敬老院,要加紧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标。到2000年,各乡、镇中心敬老院的入院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供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到1998年底,各市、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3%以上,到2000年要达到50%以上。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各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青岛市设立的敬老院建设专项扶助资金,将根据各市、区新建、扩建敬老院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三、加强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措施

敬老院要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敬老院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敬老院建设的全面发展。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作好供养工作,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对实行委托扶养代耕代养的,民政部门要协助村委会,认真细致地做好扶养委托工作,选好扶养人、签订协议书。乡、镇民政办公室和村委会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供养协议的全面履行。

要切实按照《条例》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乡、镇级统筹,统筹款可以从村提留款或者乡、镇统筹费中列支。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灾区和贫困地区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敬老院应当积极发展院办经济,逐步走自我发展壮大的道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

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当地规划和上级要求,经常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今后,各市、区要将乡、镇敬老院建设作为评选文明乡、镇的重要条件予以考核,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积极开展争创国家、省、市级模范敬老院活动,通过总结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我市五保供养工作的不断发展。

备注:

最近更新: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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