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法规专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控制基建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限定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购建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措施等项目。

第三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拓和发展保险业务,需要设置和扩大相应的机构。我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和购置营业办公用房、文教用房、职工住宅及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项工程。为此,要求各级公司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建设程序,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重点等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务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公司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和权限的不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制定我系统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条例及细则,使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编制系统基本建设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央计划部分)和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年度计划及调整。

三、负责全系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文件的审批、调整并组织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推广全系统营业办公用房优化设计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保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

第三章 建设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次序。所有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它包括: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建议单位应根据系统规划要求和本单位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建议书,提出对于项目的大致设想和初步分析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批下达预备项目批复通知。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改扩建项目要说明现有用房情况)。

(二)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预计。

(三)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和业务发展要求。

(四)外事协作情况。供水、供电、道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况和生活保障情况。

(五)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所需投资的依据和来源。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二、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分析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先进,条件上是否可行,经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目的和依据的进一步论证;

(二)基建项目性质;

(三)建设规模和标准;

(四)建设地区或地点的比较与选择,提出专题报告,占地面积及占用土地估算;

(五)防空、抗震等要求;

(六)建设项目总图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地工程估算;

(七)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水、气、电及公用设施的配合情况)议向性协议;

(八)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

(九)总投资控制数,资金来源及筹措情况;

(十)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控制,税率,投资回收期,偿还等指标的计算;

(十一)附图及有关图表资料。

三、上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建设工程选地意见书》和征地手续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设计、编制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方案,经比选后确定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施工预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上报和审批开工报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开工报告经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审查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并经公证或监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委托质量监督,组织图纸会审,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图,写出竣工决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工程决算经批准后,按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统计上报建设成果,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凡投资在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购建项目和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决算,开工报告等文件一律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二、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购建项目和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开工报告等文件要求逐级报请产、寿险子公司,由产、寿险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购建规模指标内审批。

三、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为了强化我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产、寿险总公司所属各级公司一律不得另开口子批项目,同时也不得委托地方或以购买、参建、委托、联建或以租代建等形式和名义批项目。今后,对违反规定,乱拉资金,乱批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五、审批设计时间要求:集团公司计财部自接到上报的基本建设立项报告、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审核完毕:

(一)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及概算不超过20天;

(二)技术设计及总预算不超过30天。

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的变动要求:

(一)以上批复文件下达后,应认真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

(二)经批复的以上工程文件如建筑规模、时间、地点、进度,资金情况及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报送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以上批复文件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要求修改者,一律按要求补做、补报、补批,正式办理变更手续。

(四)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总投资10%的项目,要经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公司必须加强投资计划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措施计划;按投资计划来源分为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国家规定,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分为年度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年度施工项目计划两种。建设单位须先申请年度规划设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年度施工项目计划。

一、申请年度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具备的条件:

(一)有系统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设计文件。

(二)有系统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购建规模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规划设计计划后,方可开展施工前期工作。

二、申请年度施工项目计划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我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经贸委下达,集团公司将按照各级公司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分配。个别单位年度投资计划不足部分,必须经由集团或产、寿险总公司主管部门认可,再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计(经)委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我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指标管理,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指标,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按审批项目的投资限额配套下达。集团公司每年将依照产、寿险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指标总额度。各级公司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一条 凡当年新开工项目及以前年度结转的续建项目,对当年购买商品房、参建、联建及委托建房的投资项目,也应纳入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指标总额度内。由该项目建设单位于当年年底前统一向主管立项设计审批单位报送结转建设项目明细,由原审批单位下达结转计划,未下达结转的项目,按照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指标的申报,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限于当年9月末和12月末以前报集团公司计财部。

第五章 建设标准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根据保险专业的特点,人员定编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综合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省、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8000平方米以内。

二、地、市、州、盟分公司及中央直辖市的区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000-5000平方米以内。

三、城区办事处和县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2000平方米。

对经济发达地区,业务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各级公用附属用房,如汽车库、锅炉房、配电房,人防设施及小区公用设施等,可按国家或本省、区、市的规定单列建筑面积指标报批。

第十四条 新建职工住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公司住宅建设总套数,原则上按其职工总人数的50%控制。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等级和报告批复要求,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优先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重视勘察设计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严禁无证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严格以上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使用现行颁发的定额,推行限额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委托设计并提供有关委托勘察设计资料。

第十八条 我系统基建项目设计一般按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二段进行。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电气系统、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和工程概算书等部分组成。

(一)初步设计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

1.设计的依据;

2.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和投资);

3.主要设备的选型及配置;

4.主要建筑、构筑物;

5.主要材料用量;

6.公用、辅助设施;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9.建筑结构,抗震和人防要求;

10.主要投资指标分析;

11.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

12.总概算等。

(二)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情况。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对主要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还应编制施工图修正概算,据以考核施工图的投资是否突破相应的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的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物、构筑物详图,公用设施详图和设备安装详图等。

(三)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2.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3.组织施工和安装。

三、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可能采取招投标承发包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施工图纸及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等级审查,严禁无证施工。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计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的批准文号、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程范围、工程和工程量、工程价款;

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三、明确项目的施工期限,开竣工日期;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要求及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六、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七、明确材料、设备等物资供应的分工与质量标准;

八、中间交工与交工验收;

九、明确拨款和结算方式;

十、确定取费标准;

十一、关于设计变更的方式和说明;

十二、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十三、争执解决方式;

十四、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开工所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含商品房计划)或更改投资计划;资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二、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已经批准。

三、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地址通知书、公证书、土地使用证,拆迁等有关手续已经办妥。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五、拆迁工作已完成,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

六、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具体落实。

七、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已经落实,施工合同已经签订。

八、已向质监部门办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九、开工报告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纸会审和预算审查。

一、施工图纸会审: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为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和有关要点而进行的。通过会审可以澄清疑点,消除设计缺陷,统一思想,使设计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

(二)施工图纸会审前,建设单位内部应先进行自审,由负责的技术人员主持,工程检查和管理人员、使用部门参加,在会审前对设计做到心中有数。

(三)参加会审的单位。施工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主持,邀请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银行等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的技术监督、物资供应、设计管理、工程管理部门要派得力人员参加,做好会审纪要整理工作,并由上述单位和部门签章。

(四)会审要点:

1.工程结构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2.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3.现场的条件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4.图纸各部尺寸,标准是否统一、准确。

5.建筑、结构、公用管理,安装之间是否有矛盾。

二、预算审查: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和经济实用的原则。

(二)依据审定的施工图纸,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预算单价和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会审。

(三)预算审查要点包括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独立费、造价指标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

一、检查的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资料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二、建设单位在质量检查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审,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和各种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和主要建筑结构,并按施工图纸和评定标准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转入下道工序。参加给排水、暖通、电气和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并签证试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综合协调和全面检查。

一、综合协调:要做到计划投资和财务资金相适应,设计图纸交付与工程计划进度、建设工程与物资条件、建设工程与施工力量相互适应、平衡。

二、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物资使用及消耗和建设资金运用进行全面检查。项目主管部门经常派人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合同、施工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基建财务;发现问题及时会同解决。

第八章 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计核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司基建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图纸,概算、预算定额,土地补偿费标准,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对金融系统建设项目税目税率的规定,预算费率以及其他费回规定,掌握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查方法。调查了解建筑市场行情,分析比较建筑材料、设备的技术质量、使用效果、使用期限和价格,认真审查概算、预算、决算。

第二十五条 设计概算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基本建设大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设计单位必须在报批设计文件的同时报批概算。各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设计的同时认真审批概算,不得层层下放。概算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总概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应由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构成。计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投资。

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按概算(或预算)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主要审查内容:

一、概算费用应由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构成;不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内容或不属于基建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

二、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分析;名称、数量、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三、各项费用编制依据和遵循的原则,应符合国家规定。

建设项目概算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根据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将初步审查后的概算连同设计图纸及有关材料逐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出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实行建筑安装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施工预算反映建设项目开工建成各单位工程造价和建设项目预算总造价,编制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取费标准。预算文件包括:单位工程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建设项目总预算,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的预算,三材明细表及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

主要审查内容:

一、按定额计算规则分清工程量计算范围,核实工程量。

二、按定额综合工程内容列项,防止重项、漏项。

三、正确套用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四、核实取费标准计算基础、适用范围,正确执行取费标准。

五、核实各单位工程造价和建设项目汇总造价。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它应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表。单位工程决算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建设银行审查签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单位工程审查内容:

(一)以经过审查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审查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核实全部工程量。

(二)核实套用定额和单位估价表价格。

(三)核实材料用量、材差系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适用时限。

(四)核实自供设备、材料价款以及提供设施折价款抵扣工程款。

(五)核实取费计算基础、适应范围。

(六)按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执行奖惩办法。

(七)按规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资金来源运用、交付使用资产、综合地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重要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计划,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所有项目竣工后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主要审查内容:

1.竣工项目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投资计划。

2.批准概算与完成工作量,如节约或超支应分析具体原因。

3.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盘盈盘亏,费用支出符合国家规定。

4.交付使用资产真实完整,不得虚列债务,转移建设资金。

5.工期延长原因。

6.报废工程应经集团公司核实批准。

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合并建设的项目,应分别编制竣工决算。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决算报告文件,应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工程施工管理、建设总费用等内容。

2.竣工决算总表。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开工日期,建筑结构、层数、实际建筑面积,财务决算数据等内容。

3.交付使用资产表: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

4.支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及主要建筑材料消耗明细表。

5.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概预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基建拨款和借款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的分析,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修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连同竣工决算报告一起,根据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逐级报批。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环,它是建设成果转入使用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做好竣工验收,对促进建设项目按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成果,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其要求如下。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要根据建设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和隶属关系而定。按国家规定,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站、规划、消防、环保、建设银行等单位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购建或更新改造项目都要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批进行。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由集团及产、寿险总公司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审批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国家颁布的竣工验收标准;

四、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全面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建筑工程质监站等单位就工程内容对照验收规范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或部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施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报送质量监督站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经质量监督站校核审定签认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并规定参加单位和部门签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还要签订保修书,保修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返修直至保证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功能;经设计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认同意交付使用的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工程决算。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就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按照国家建安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单价和取费规定,认真核算工程量、工程材料用量、工程造价。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对自购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单位的,应按签证手续办理结算并报抵冲工程款。竣工决算应经审计部门审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交付使用管理,工程维护有关产权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准备阶段起,即应按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利用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章 基建财务管理与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形成、分配、使用进行计划、核算、管理和监督。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司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范围:

(1)财务收支计划;(2)建设资金;(3)会计核算及报表;(4)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与审核;(5)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司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方针、政策、法则,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帐立制,以及财务审批、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物资核算等管理手续,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并征求财务人员的意见签订各类基本建设经济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工程造价、基建其他支出有关条款。按合同规定的价款、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建设银行经办行等有关部门对基建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认真进行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抵制不合理支出和资金来源不符的各项资金;保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预提等方式虚列在建工程。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支出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材料,各级公司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其要求如下:

一、年报表。即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表,内容包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于下年度2月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

二、以上各类报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填报。

三、集团直属项目须报送的其他报表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工程进度,经济效益等情况的文件,是编制年度施工规模,新增固定资产,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公司必须认真填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自批准立项时起,即应进行统计考核;主要内容:立项审批表、初步设计审批表、施工情况表,竣工交付统计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统计内容。统计报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内容填报,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一章 房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房产是我系统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各级公司必须加强房产管理,建立和健全房管机构,配备相应的房产管理人员,使之逐步形成“建、管、修”一条龙服务机制。

第四十五条 房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有关房产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核算工作。

二、为合理提高房产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对营业办公用房的使用上,要求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对其超出部分,要想办法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三、积极开展对职工住宅生活区的便民服务,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四、建立和健全房产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做好设备和器材的购入、保管、领用和登记等项工作。

五、做好房租收入、房产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审核。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二、房产档案管理,设备的建帐立卡。

三、审核房产设备维修改造方案。

四、编制年度房产、设备维修费用计划。

五、房产维修改造的施工管理。

六、职工住宅的管理,签订承租合同,收缴房屋租金,以租养房,定期维修,加强服务。

第十二章 奖罚

第四十七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调动各级公司基建主管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团公司决定对基建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奖励

一、对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表现突出,投资效益好的部门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二、对于设计管理好,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的经办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三、对于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纠正设计错误并有明显经济效果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四、对于在预算、决算审查中,核减投资额在20%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奖励。

五、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处罚

一、对不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乱拉资金上项目,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并追究基建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对不按审批程序办事,擅自上项目,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搞计划外工程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于使用无证设计、无照施工或越级承包工程的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对于不认真审查施工合同,预、决算或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明显投资浪费的部门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对于不履行职责,放松施工质量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事故的部门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备注:

最近更新: 2021.10.13

法规检索

相关法规

在线咨询“行政法”专业律师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