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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 190好评 5
    经验足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蒋玲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现在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执业。从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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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足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公司法
    四川谦亨(越西)律师事务所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律所一直秉承“专业、优质、高效”执业理念,在民商诉讼、刑事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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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 10692好评 28
    执业12年 经验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蒋志川律师,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毕业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一直执业于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11年,系该所骨干专职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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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15年 经验足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国各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全方位解决问题”的服务宗旨,律所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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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37年 经验足
    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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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欠债后只有一套房产能不能拍卖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br/>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识别唯一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属于则原则上不能执行,不属于则可以执行。<br/>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有:<br/>1、被执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br/>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br/>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br/>【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br/>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br/>(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br/>(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 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2024-04-18阅读 128 次

    在夫妻之间尚未达成关于婚姻财产所有权分配的明确议定书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理应视为双方分别享有份额。若是其中一方恶意隐蔽、转移婚姻财产,那么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其所占份额应当适当减少。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法律顾问2024-04-18阅读 193 次

    若是父母在将房产过户给已婚之女时,曾以明确陈述或书面约定的方式,声明赠与的房产仅仅归其女儿个人所有,并且已经顺利完成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那么这份房子就应该被视为父母赠送给他们子女的个人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 法律顾问2024-04-18阅读 109 次

    婚后独自购屋的权利是否得以实现,将受到当地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限制。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婚后个人独立购入的房屋同样会被视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这一原则并未损害您个人订购新居的选择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 法律顾问2024-04-18阅读 119 次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我们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与判断:首先,离婚析产方式用于分割房屋产权,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的合法处理措施,在此过程中,个人依法办理并完成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