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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1.12 1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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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中十分重要的险种。它是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也存在差异,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全国各省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等知识,希望本专题对您有所帮助。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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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解读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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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修改前的《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例如交通事故范围不再限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纳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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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西南地区 四川 重庆 西藏 云南 贵州
西北地区 甘肃 宁夏 青海 陕西 新疆
华东地区 安徽 福建 江苏 江西 山东 上海 浙江
华南地区 广东 海南 广西
华北地区 北京 河北 内蒙古 天津 山西
华中地区 湖北 湖南 河南
东北地区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5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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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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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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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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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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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业律师解答

上班时间脑溢血死亡算工伤吗
没有过退休年龄、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亡。
工伤死亡后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企业是否应该有其他赔偿
本人1993年因工受伤,当年进行工伤认证,2003年进行了伤殘鉴定为7级,一直没获得有关的赔偿,现能否得到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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