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浪是江苏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2014年6月26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沈浪原有岗位取消。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沈浪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从事普通担当工作。并于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
1.劳动者“隐瞒前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一、案例简介王某与某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青岛分行”)于2022年11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经考核,青岛分行于2023年4月28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王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青岛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青岛分行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