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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

债权债务 2019.08.23 14:06 1243 人浏览 举报
话题标签:票据债务因票据的签发和交付而发生,具有付款与担保双重责任属性。票据债务有主债务人的债务与从债务人的债务之分,票据上的付款人有付款义务,但不一定要承担付款责任。要其承担付款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发生,如汇票付款人因承兑才负付款之责。担保责任是在票据权利人遇到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等情况时发生,用以补充付款责任,是附条件的、次要的票据债务,由票据的发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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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规定的

罗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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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汇票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债务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比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我国,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通则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起享有,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各国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都有各自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呢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一是依据票据债务人本国法,即“本国法主义”。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为有行为能力,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就采用此办法立法;

二是依行为地法,即“行为地法主义”,票据债务人做出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的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就依该地的法律确定他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英美等国家就是如此规定的;

三是一般适用其本国法,但本国法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而行为地法认为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法,叫做“折衷主义立法”,我国票据法采取了这种做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也是如此。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该行为地法律。换句话说,无论是依照本国法还是依照行为地法,只要两者之中有一个认为票据债务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就依该法律认定票据债务人为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缩小无效票据行为的范围,稳定票据关系,合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和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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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什么是票据债务人

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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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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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票据债务人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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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票务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票据责任或义务的人,我们称之为票据债务人。那么你知道我国的票据债务人具体包括哪些人吗?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担保的,为部分保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规定可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若进行部分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但《票据法》对是否允许部分保证,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分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3]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分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分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因为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分保证之约定。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分金额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允许。若强制部分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未免过苛。故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允许保证人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

还应提起注意的是,各国对何种票据能适用保证的规定是不一样。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中,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台湾的票据立法则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日本票据立法则既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保证,又规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称特殊。我国票据立法的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既无保证又无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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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罗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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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解答: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 “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 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

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由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修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联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它包括:

1基于原由联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由联系欠缺或消灭,原由联系不正当,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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