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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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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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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 主任律师

管宇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13年,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毕业后曾在某基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10年,有着极其丰的法院工作审判实践经验。后在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总监6年,有着丰富的公司顾问法务经验。成都执业期间与多名知名律师合伙创办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的主任律师,在该所期间承办案件200余宗,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31起。一、服务内容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抚养继承纠纷;服务项目: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谈判、起诉应诉、撰写文书、起草协议、审查合同。刑事:诈骗罪(套路贷、电信诈骗)、金融类诈骗罪(场外配资、股票期货)、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毒品犯罪等...犯罪等案件嫌疑人/被告资深辩护人二、律所团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该为全国第三家专业刑辩所,率先在同行业中倡导专业化、精英化、品牌化建设。同时在刑事律所发展中尝试标准化、流程化管理。聚集了包括管宇律师在内的数十名四川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至今任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09年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现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民刑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传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外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三、经典案例:部分刑事案例概览:1、“鑫圆共享平台”传销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Y某某的辩护人,该传销案涉案金额巨大,Y某某最终获取刑罚较轻,二审维持原判。2、“XX宝”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件中Z某某的辩护人,Z某某最终被判缓当庭释放。3、诈骗罪案例:管宇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L某成功争取释放候审,详细论述L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后,检察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4、非法经营罪案例:Y某无证屠宰生猪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管宇律师就影响量刑的因素自首、自愿认罪、鉴定意见不规范等方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管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Y某最终获刑较轻。5、“邮币卡”诈骗案:管宇律师担任该案件中L某的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提交意见书,就初犯、自愿认罪,L某某无主观恶意较及地位低作用小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被判缓释放。6、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场外配资诈骗案件中C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利用案例对比、理论分析、申请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途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将嫌疑人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降低了法定起点刑。7、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X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恪尽辩护人职责,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成功将其罪名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降低起点刑期的同时还替其办理了取外候审。8、诈骗案案例:管宇律师担任诈骗案件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跟进案件,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将嫌疑人行为性质定性为非法窃取、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降低了起点刑期,并结合嫌疑人退赃退赔等情节,取得轻判的良好结果。9、电信诈骗案例:管宇律师担任电信诈骗案件中Y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积极介入案件,充分阐释嫌疑人地位、情节等关键点,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案例的补充意见书,结合退赃退赔情况,最终获取轻判。10、诈骗案案例:某诈骗案件嫌疑人D某的家属被第三人起诉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偿还欠款,管宇律师担任该家属的代理人,庭审后,第三人被驳回起诉。嗣后,该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定,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上诉,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庭审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L某以代为析产为由提起再审,管宇律师继续担任D某的代理人出庭,较终L某再次被驳回起诉。部分民事案件案例:11、管宇律师担任W某代理人,起诉立案后,双方调解和解后撤销起诉。12、管宇律师担任X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外努力,与男方当庭达成一致,以较快的速度为X女士争取了较大财产权益。13、管宇律师担任C女士离婚诉讼代理人,经过管律师专业耐心的努力,为C女士争取了较大权益,较终双方和解,女方撤诉。14、管宇律师担任L女士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经过管律师的庭外努力和精心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离婚。15、管宇律师担任Z某民间借贷诉讼的代理人,通过庭外调解,被告当庭承认借款事实并与Z达成调解协议。管宇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办案思路灵活,态度严谨认真,在多起大型民刑交叉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感激。欢迎法律咨询,微信号:G13908175556,咨询电话:13908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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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时,股东通常无需承担相关法律债务。因为罚款数额往往由公司自有资产予以担负,而非由股东个人财产代为缴付。然而,在极个别罕见的案例中,管理层可能面临潜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普通股东,即那些已经全额注资并未出任高级管理职位的投资者,通常可以免受两天罚责。换句话说,企业责任和股东责任之间存在明显界限,仅限于公司本身出现单位犯罪或违法行为时,才由自身承担相应责任;若股东对此毫不知情,亦或是他们并未直接参与其中,则不必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 侵占罪与单位犯罪并无关联性,无法通过此方式达成犯罪之效果。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着为目的,将他人所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品或埋藏物擅自归为己有,最终数量较大,且拒绝退还该等财物者。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为普通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可构成本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为主观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却仍非法占为己有为条件。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种财物类型:第一,由自身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第二,他人丢失的遗忘物,需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同时亦不能混淆于遗弃物;第三,他人埋葬的财物。本罪行的实施主体为普通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可构成本罪。

  • 在我国,对于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惩罚制度主要采用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进行裁决。它涵盖了对单位施加一定金额的罚金,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等多重方面。在这其中我们也应关注到单位犯罪的普遍惩罚方式与特殊情形下不以单位犯罪作为行径的处罚方式。当单位犯罪时,通常的处罚手段包括:第一,基本上采取双罚制:即判定单位支付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施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第二,当存在双罚例外情况时,则可仅对单位的直接承担责任的人员施加刑法;最后,也可以将涉及犯罪行为的单位本身视为被审判对象,对其实行罚金的刑罚。

  •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是: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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