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四川省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优秀研讨员,成都市金牛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国际注册家庭财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成都市第七届律师大会武侯分会正式代表。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高校工作8年,法学讲师职称。离校后分别执业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细致亲为。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精神多次受到客户的亲笔信表扬和锦旗赠送。在婚姻家事领域擅长调解和诉调相结合。案件的处理不仅常得到委托人的肯定,也能得到对方的肯定,实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在私人律师领域,为企业家个人、家庭及企业提供服务、保驾护航。擅长在民商领域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事、私人律师、公司法等。
详细>> “婚前财产公证”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① 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从定义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最终实质作用是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使其不会因为身份的改变而使婚前个人财产的控制主体发生变换,从而可以减少家庭纠纷。更需要指出的是,从定义可知,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即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其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当今社会的争议焦点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感情的影响,从而引出对于婚姻,夫妻感情与夫妻财产两者之间的重要性的比较问题。而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只有权益最终保障的积极影响,而不会有夫妻感情的消极影响。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②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关于情侣之间所签署之欠款约定导致的民间借贷方面的矛盾争议,以下几种途径均可作为解决方案:(1)首先,可尝试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即在双方都能保证公正、自愿以及相互理解的前提之下,通过积极主动地展开对话、坦诚交流,彼此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解决矛盾。(2)其次,可以考虑采取“调解”的策略来解决争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依赖于相关组织(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由中间人出面,秉持着公平、自愿且合法的原则,理清孰是孰非,明晰责任归属,借助于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促进冲突双方自主达成和解协定,进而解决争议。(3)第三种解决方式为“仲裁”。当冲突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已经制定过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他们便可向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建议。该裁决通常会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强制性裁决,有待双方当事人的自觉遵守执行,如有任何一方拒绝实施裁决,则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4)再者,也可选择利用“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冲突一方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在法院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或者裁定,期望通过对方自觉遵守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实现矛盾争议的解决。(5)最后,如果矛盾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凭借相关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命令申请。只要法院经审查之后确认申请条件满足,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如果对方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及时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前,务必先偿还所有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若原有夫妻已经成功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当前时期该房屋仍然处于抵押状态,那么就得在偿清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方能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否则无论所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抑或商业贷款,都将无法顺利实现产权变更事宜。
禁止他人查看自家幼儿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具体情况包括:首先,夫妻双方均应公平地享有对于未满十八岁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他们亦需共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及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作为父母,他们在法规范围内有承担起抚养、教育及其生命安全保障等职能。成年子女则需同样对其父母提供赡养、照顾以及人身安全保障的责任。倘若夫妻间离婚后对方拒绝同另一方进行亲子互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流程可采取下列措施来解决:首先,与直接抚养幼儿的一方进行深度交流,清晰地将自身不满之情传达给对方,双方应相互体谅,重新确立更科学合理的探视协议;若双方在交谈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仍需照常缴纳子女抚养费用以示尽责。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对此权限未做明确规定或者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被拒绝探望幼儿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解决此项争议性问题。如果法庭已经对该子的探视权做出了生效裁判,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处理车祸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时,可依据继承法实施规定予以参考。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首先应精算出用于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其次,根据家庭成员的责任承担情况,扣除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至此,剩下的部分才属于死亡赔偿金范畴;接下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父母、子女以及合法配偶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应该享有同等份额的赔偿款。若经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也可以享受不等额的赔偿款项的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离婚后,若该财产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下,则公证给孩子是有效的。若是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公证给孩子的,也是有效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公证给孩子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后双方对于财产分配是协商好了的,双方也因为财产分配也签订了一份合同,避免彼此再因为财产分配而产生各种的纠纷。但是这份合同却没有公证,当合同没有公证时很多人也担心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后的财产合同不公证有效吗?今天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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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协议有效。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或者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无效。即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