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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北京-昌平区 2012-03-11 20:25 公司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问如果第二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国家是否会考虑将土地收回,若是收回土地是继续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还是以土地承包权拍卖的形式将土地实施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报告编号:NO.201203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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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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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没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仍然按照原来政策执行.

    回复于 2012.03.1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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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江涛团队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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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031008678

    按照原来政策执行

    回复于 2012.03.1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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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设立的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于立新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10830

    国家是否收回不能确定,

    回复于 2012.03.11 22:58

  • 杨猛

    帮助人数:526

    具体情况再协商

    回复于 2012.03.11 21:39

  • 牛国荣

    帮助人数:200104

    国家不征地的情况下,村委会应与原承包人续签承包合同

    回复于 2012.03.1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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