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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

黑龙江-哈尔滨 2017-02-21 02:02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XX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

报告编号:NO.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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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立君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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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8045065689

    你好,如果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且由你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以算个人债务,如需帮助可以加我微信,微信号就是手机号

    回复于 2017.02.21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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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博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241959

    咨询电话:18686729300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于 2017.02.21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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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航

    帮助人数:281752

    咨询电话:18646088498

    你好,如果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进行抗辩

    回复于 2017.02.2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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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复于 2020.12.08 18:30

  • 王皓

    帮助人数:115057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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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 【法律意见】 1、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看有无遗嘱,且遗嘱明确规定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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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全部3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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